上海市关于印发《高龄老人医疗护理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22 10:48: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年07月09
生效日期:2013年07月01
时效性 :6/30/2015
文号 :沪人社医监发[2013]34号
有关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卫生局,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
根据《关于本市开展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工作的意见》(沪府办[2013]38号)的要求,规范老年医疗服务的管理,现将《高龄老人医疗护理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7月9日
高龄老人医疗护理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一、护理服务对象
对符合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条件的老人,经老年医疗护理需求评估后,达到轻度(限孤老)、中度、重度的,为老年医疗护理的服务对象(以下简称"服务对象")。
二、护理服务时间和频次
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时间和频次为:每次上门服务为1小时,轻度(限孤老)每周上门服务1次,中度每周上门服务2次,重度每周上门服务3次。
三、护理服务流程
区(县)医保中心将服务对象的信息通过信息系统通知相关护理服务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制定护理计划,安排护理服务。
(一)制定护理计划
护理服务机构应根据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按照老年医疗护理服务医保支付的有关规定,由执业护士初步制定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计划,并指定护理服务人员入户向服务对象或家属征询意见,首次上门征询意见的护理人员必须为执业护士;护理服务机构应建立护理质量控制小组,护理质量控制小组对护理服务计划进行集体讨论,结合入户征询意见,修正并确定护理服务计划(附件1)。
护理服务机构应将护理计划、上门征询意见的护理服务人员代码等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二)安排护理服务
护理服务机构在确定护理计划后,安排护理服务人员按照护理计划实施护理服务,并由服务对象、家属或关系人签字认可。原则上对同一服务对象,护理服务人员应相对固定。
四、护理访护和服务确认
服务对象在接受护理服务后,护理服务人员应如实填写护理记录。护理服务机构应定期安排工作经验丰富的护理服务人员上门或电话访护,询问服务对象,并由服务对象确认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相关信息。
护理服务机构按月(自然月,下同)汇总形成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确认报告(附件2),并于次月1日至7日期间向所在区(县)医保中心提交。
访护人员还应依据护理服务人员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项目客观记录访护评价报告(附件3),并录入信息系统。
五、护理评价结果处理
护理服务机构组织质量控制小组,按照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标准等有关要求,对护理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访护评价结果进行考核。对考核为不合格的,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六、护理计划的变更
经状态评估,服务对象的护理需求等级有变化的,区(县)医保中心应通知相应的护理服务机构(附件4),护理服务机构参照相关流程重新制定新的护理计划,安排护理服务人员提供服务。
服务对象因病情或身体机能发生轻微变化、未经状态评估,或经状态评估后护理需求等级未发生变化,须调整原护理计划确定的护理内容,护理服务人员应及时向护理服务机构提出,护理质量控制小组经审核确认后,将护理计划变更并录入信息系统,护理服务人员按变更后的护理计划提供护理服务。
七、护理服务中止
服务对象因患病住院、外出等原因,需中止护理服务的,应及时书面报告护理服务机构(附件5);如服务对象未主动说明的,护理服务人员发现后,应及时通知其书面报告服务机构,由服务机构在信息系统录入停止服务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经审核后中止支付相关费用。
评估有效期内中止原因消除的,服务对象可向原护理服务机构申请恢复服务,服务机构征得所在区(县)医保办同意后恢复结算。
评估有效期届满时正因住院中止护理服务的,出院后仍需护理服务,应参照《高龄老人医疗护理需求评估管理规范(试行)》中期末评估的有关要求,重新申请评估。
中止护理服务不影响评估有效期。
八、护理服务终止
服务对象死亡的,到外省市、国外定居的,主动拒绝提出终止服务的,或其评估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要求提出期末评估的,其高龄老人医疗护理服务医保支付待遇终止。
九、试行日期
本规范自2013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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