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印发《高龄老人医疗护理需求评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22 10:54: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年06月24
生效日期:2013年07月01
时效性 :6/30/2015
文号 :沪人社医监发[2013]36号
根据《关于本市开展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工作的意见》(沪府办[2013]38号)的要求,规范高龄老人医疗护理需求评估的管理,现将《高龄老人医疗护理需求评估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6月24日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6月24日
高龄老人医疗护理需求评估管理规范(试行)
本规范适用于组织开展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过程中,对老年医疗护理需求评估的管理。
第二条(评估管理部门)
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负责试点区域老年医疗护理需求评估工作的统一管理。各区(县)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负责本辖区内老年医疗护理需求评估的管理。
第三条(评估组织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老年护理需求评估的实施,建立相关操作规范,指导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市医保中心为市医保经办部门,负责老年医疗护理需求评估的经办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医保中心开展评估经办工作。
区(县)医保中心为区(县)医保经办部门,在市医保中心指导下,负责辖区内老年医疗护理需求评估经办工作。
第四条(评估机构与人员)
试点阶段,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由区域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老年医疗护理需求评估工作。
评估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医疗或护理专业资质及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现仍从事上述工作,或离开上述工作岗位未超过2年;(二)经评估管理部门委托相关机构组织统一培训,并考核合格;(三)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第五条(初次评估流程)
申请老年医疗护理需求评估的初次评估流程如下:
(一)申请
老人可向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老年医疗护理需求评估的书面申请(附件1),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户口簿、身份证、社保卡(医保卡);2、门诊病史和(或)出院小结;3、其他相关材料。
(二)受理
区(县)医保中心应对老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并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全,告知其补齐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核对有误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评估
在受理后的35个工作日内,区(县)医保中心将受理信息通知评估机构,在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后,由区(县)医保中心确定评估结果并告知老人。
1.评估机构通知符合申请条件的老人,约定评估调查的时间和地点,并要求至少一名老人监护人或亲属在评估调查现场。
2.评估机构组织至少2名评估人员开展评估调查,填写《老年护理服务需求评估调查表》(附件2),并将评估调查记录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3.评估机构组织5人以上的评估小组,根据评估调查记录及病史记录等,对评估计分软件初步确定的护理需求等级进行集体评审,形成评估报告(附件3)。
4.公示
区(县)医保中心通过街道(乡镇)有关部门,将护理需求等级等有关内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5.告知
经公示无异议的,区(县)医保中心确认后,将评估结果正式告知符合申请条件的老人(附件4)。
(四)复核评估
经公示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在公示期内向区(县)医保中心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结果告知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所在区(县)医保中心书面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区(县)医保中心经审核确认后予以受理,并组织审定,或和区(县)卫生局在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内另行组织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且将评估结果告知异议人和(或)申请人。
复核评估结果不再公示,为最终结果。
第六条(期末评估)
老年医疗护理需求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享受老年医疗护理的老人,应在评估有效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提出期末评估的书面申请,区(县)医保中心原则上应适时安排。期末评估流程参照初次评估流程,评估期间老人继续享受原护理待遇。
第七条(状态评估)
符合下列情况的,可申请进行状态评估:
(一)经评估,达到轻度以上老年医疗护理需求等级、按规定应享受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老人,评估人员预计其需求状态在一定时间内有较大改善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记录相关信息。区(县)医保中心依据相关信息,适时安排。
(二)享受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老人,因身体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发生明显变化等,可申请再次评估。
状态评估流程参照初次评估流程,评估期间老人继续享受原待遇。
第八条(评估费用的支付)
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支付。试点阶段,评估费用暂由试点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九条(监督管理)
评估机构应将评估人员信息申报至区(县)医保中心,区(县)医保中心将符合规定的评估人员信息上报至市医保中心,由市医保中心纳入信息化管理。未纳入信息管理的人员不得从事评估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老年医疗护理需求评估的日常质控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建立评估数据和居民健康档案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力量,采取抽查、互查等方式,对评估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结合质量考核、投诉举报、监督检查等情况,建立相应的进退机制。
第十条(法律责任)
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老人在老年医疗护理需求评估过程中,违反本规范规定,存在未按规定评估、隐瞒真实情况及其他违规行为,给医保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按照《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老人违规情节严重的,医保基金将停止继续支付其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可以通知医保经办部门暂停受理其评估申请。
第十一条(试行日期)
本规范自2013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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