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12 14:59:00   浏览:

发文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29
生效日期:2016年09月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苏人社发〔2016〕278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要求,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04号)要求,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深刻认识推行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降低企业履行社会义务的制度性成本的一项重大举措,推行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有利于保持和激发群众创业创新的良好势头,有利于加快构建便民快捷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障的精确管理。各地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推进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摆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全局中去思考、去定位、去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统筹协调推进,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做好社会保险登记制度改革的衔接过渡。从2016年10月1日起,对新成立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不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其办理工商注册时,同步完成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实行“五证合一制度改革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要求企业提供的银行账号等指标项目,改革后由企业在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提供。同时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定期验证、换证制度。企业办理“五证合一登记、信息变更或注销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工商部门的数据及时更新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2018年1月1日前,已领取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改用加载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建立统一单位基础信息库。省厅建立统一的用人单位基础信息库,实现全省用人单位基础信息统一入口、集中管理、全省共享。对外与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对接,统一接收工商部门的企业登记信息和年度报告等企业数据;对内提供统一接口与各市业务系统有机对接,实现工商等部门企业信息在全省社保业务系统中的共享应用(省单位基础信息库建设方案另行下发)。各地社保经办机构与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快完成本地业务系统与省单位基础信息库的改造对接,做好共享信息的整理、传输、反馈和分析应用;同时做好社会保险登记与就业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四、强化社会保险登记长效管理和数据应用。社会保险登记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实现“五证合一登记后,各地要切实加强跟踪管理,提醒、督促已办理“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产生用工后依法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加强“五证合一登记信息和企业年度报告的分析应用,做好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与职工登记和参保缴费工作的有效衔接;对工商部门提供的年度报告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要及时分析,准确掌握企业的存续、经营和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等情况,切实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大力推广网上办事、掌上社保和自助服务,方便企业和个人查询单位参保缴费信息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核验企业是否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建立健全企业社会保险诚信管理制度,营造诚信参保缴费的良好氛围。
  附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