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25 15:19:00   浏览:

发文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年10月11
生效日期:2014年10月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黑安办函字[2014]44号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政府(行署)安委办,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委办,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为法律施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执法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新《安全生产法》宣贯工作的组织领导
  新《安全生产法》的公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一大步。新《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创新工作机制,对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强化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新《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制定本地区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有重点、有计划、有目的推进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确保新《安全生产法》及时贯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企业。
  二、创新形式,广泛开展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活动
  (一)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创新开展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宣贯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各类媒体,组织专题宣讲、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内涵,普及安全生产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法制氛围。
  省政府安委办将利用黑龙江日报、省电视台、省广播电台、东北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信息网、《龙江安全》杂志开辟专题专栏,选登新《安全生产法》权威解读和各地宣贯动态,对新《安全生产法》进行广泛宣传贯彻。同时,印制一批新《安全生产法》单行本,发各地、各部门,开展“送法进机关、进基层、进企业活动。
  (二)抓好领导干部、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各地、各部门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和讲座等方式,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专题培训,增强领导干部依法抓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组织本系统认真学习新《安全生产法》,深刻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准确理解法律条款内容,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省政府安委办拟于11月份组织召开新《安全生产法》专题视频宣贯会,组织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分管负责人及全省安全监管系统全体人员参加学习。省安全监管局将适时组织开展全省安全监管系统新《安全生产法》学习测试活动,以检验学习效果。
  (三)认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新《安全生产法》的教育培训。将新《安全生产法》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各类培训活动的重要内容,有计划、分层次地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让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了解、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
  三、结合实际,抓紧做好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一)抓紧制定修订有关配套法规和规章制度。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省人大常委会正在对《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进行重新制定。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新《安全生产法》规定,抓紧制定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对照梳理,对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凡有抵触的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确保相关规定制度合法化、规范化。
  (二)依法规范执法行为,严格行政执法程序。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规定了查封、扣押和强制停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多数条文不再把责令限期改正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大幅度提高了罚款金额上限。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清理本部门现有执法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准确适用法律规范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确保新《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三)配合做好行政执法和事故追责有关工作。新《安全生产法》完善了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履职方式的规定,将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执法方式。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改进工作方式,将监督检查计划与“四不两直执法方式紧密结合,制定好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落实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执法的制度,完善事故责任追究机制。
  附件:新《安全生产法》宣传提纲
黑龙江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0月11日
  附件
  新《安全生产法》宣传提纲
  一、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规范用语
  1.热烈祝贺新修改《安全生产法》公布实施。
  2.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坚决贯彻新修改《安全生产法》。
  3.学好用好新修改《安全生产法》。
  4.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5.高举安全发展大旗,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而奋斗。
  6.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
  7.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8.关爱生命,关注安全。
  9.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10.安全生产规划必须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11.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2.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1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4.大力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5.严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16.严禁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七项职责。
  19.强化源头控制,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0.严格危险作业现场管理。
  21.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22.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23.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
  2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行举报。
  25.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26.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依法落实强制性停产措施。
  27.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确保事故应急救援高效开展。
  28.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29.依法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全面落实整改防范措施。
  30.严格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建设一支高效、公正、廉洁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
  二、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重点内容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
  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新法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6.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7.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8.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结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第四条)
  9.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10.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2006年以来在河南省、湖北省、山西省、北京市、重庆市等省(市)的试点经验,重点是为了增加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补偿资金来源,新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四十八条)
  11.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度。新法将分类分级监管和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执法方式,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五十九条)
  12.对拒不执行停产执法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停产措施。近年来,由于没有采取断然措施导致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屡见不鲜。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新法规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六十七条)
  13.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尤其是针对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新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第七十五条)
  14.完善了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新法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保障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一是明确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二是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有关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四是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
  15.加大对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第一,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8项罚款处罚明文。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较大事故50万元至100万元,重大事故100万元至5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500万元至10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的特别重大事故,罚款1000万元至2000万元。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多数罚则不再将责令限期改正作为前置程序;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第六章相关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