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解决2013至2014社保年度广州市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13 16:18:00   浏览:

发文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23
生效日期:2016年09月23
时效性   :9/22/2021
文号      :穗人社规〔2016〕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省直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2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关于解决广州市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倒挂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50号)实施情况,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解决2013至2014社保年度我市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二、计算办法
  (一)按以下办法计算定额金额
  1.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额金额=770元系数。
  2.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额金额=905元系数。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参保,按附件1《一次性缴费政策》办理一次性缴费满15年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简称“一次性缴费人员),其定额金额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次性缴费人员的定额金额=申领养老金时所在时段的公式计算的定额金额-一次性缴费依据的文件实施之日适用本通知及穗人社发〔2014〕50号文定额金额。
  3.系数
  系数根据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及申领养老金时间确定(见附件2)。
  (二)将按第(一)款计算的定额金额与我市《关于提高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穗劳社养〔2009〕8号)办法计发的待遇(每人每月535元)进行对比。穗劳社养〔2009〕8号文待遇低于定额金额的,按定额金额补齐;高于定额金额的,按定额金额发放,高出部分(即穗劳社养〔2009〕8号文待遇高于定额金额的部分)转为地方保留津贴予以固化,不纳入今后的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并结合国家和省的养老金调整逐步冲销。

  三、发放时间
  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四、费用来源
  所需资金从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计算的待遇计入过渡性养老金。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一次性缴费政策
  2.系数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
  201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