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17 15:42:00   浏览:

发文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总工会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26
生效日期:2016年10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苏住建规〔2016〕3号
各市、区住建局,人社局、总工会,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召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扩大工资保证金的保障面,充分发挥工资保证金的保障作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对我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进行了调整完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和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应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将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作为建设项目开工的必要条件。

  二、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金方式缴纳。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应将保函提交给与颁发施工许可证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总工会或其他保证金受理部门。用于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应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开具,并在全市范围内通用。
  采用保证金方式的,应将保证金存入与颁发施工许可证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总工会或其他保证金受理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标准
  (一)缴纳年度定额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按企业最高资质等级缴纳。一级以上(含一级)建筑业企业为40万元;二级建筑业企业为30万元;三级建筑业企业为20万元。
  年度定额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保证金额标准同上。
  (二)缴纳单个项目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按合同额大小不同缴纳。
  1.合同额小于200万元的,保证金额为合同额的10%;
  2.合同额大于等于200万元、小于500万元的,保证金额为20万元;
  3.合同额大于等于500万元、小于1000万元的,保证金额为25万元;
  4.合同额大于等于1000万元、小于2000万元的,保证金额为35万元;
  5.合同额大于等于2000万元、小于4000万元的,保证金额为60万元;
  6.合同额大于等于4000万元的,保证金额为80万元。
  单个项目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保证金额为合同额的10%,有效期应至少超过该项目竣工验收后60天。
  四、工资保证金实行信用差异化管理
  将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额度与企业信用状况挂钩,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实行信用差异化管理。
  (一)连续两年在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中被评为A类且连续三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可免缴下年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上年度在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中被评为A类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可按年度定额保证金额度减半缴纳下年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上年度在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中被评为B类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可按企业资质等级缴纳年度定额保证金
  (四)上年度在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中被评为A类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可按企业资质等级缴纳年度定额保证金。
  (五)上年度在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中被评为D类或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假借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讨要工程款、动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银行保函到期未及时续保或曾发生拖欠行为有不良记录的建筑业企业,应按规定标准的2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重点监控其劳务分包、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
  五、实行工资保证金全市互认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免缴或按年度定额缴纳保证金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免缴证书或缴纳证书,在全市范围内通用、互认,不再重复提交工资保证金。
  六、本意见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已提交工资保证金的工程执行至工程项目结束止。各地可按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总工会
  201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