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清算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18 09:55:00   浏览:

发文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08
生效日期:2016年10月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浙人社发〔2016〕94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5号)相关规定,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清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基金清算的范围和对象
  我省行政区域内,按浙政发〔2015〕25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职业年金的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均纳入此次清算。上述单位应与各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就2014年10月至单位纳入参保期间(以下简称“清算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和按规定基金应支付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进行收支结算。
  二、关于基金清算的基本方法
  基金清算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清算和职业年金基金清算,两个基金分别结算、同步操作。各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应与参保单位进行基金清算,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与财政部门直接进行结算。
  (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清算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清算原则上采取收支差额结算的方法进行。各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应准确计算参保单位在清算期间按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金应支付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多于应支付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其差额作为补缴额,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如应支付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多于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差额作为应支付的退回额,各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应向同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申拨相应资金并通过支出户银行返还给参保单位。
  1、单位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计算。按每个参保人员清算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的缴费基数28%)之和计算。
  (1)在职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经组织批准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3)清算期间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4)新招录人员(含军转干部)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5)浙政发〔2015〕25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以下简称“中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基金应支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按每个参保退休人员清算期间应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之和计算。
  (1)浙政发〔2015〕25号文件实施前已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老人)应支付的基本养老金
  (2)“中人应支付的基本养老金
  (3)清算期间的死亡“老人应支付的基本养老金
  (4)清算期间死亡的“中人应支付的基本养老金
  3、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社保经办机构应支付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参保人员办理终止参保手续后社保经办机构应支付的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金额,均不纳入此次清算。待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明确后,各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再与参保单位统一结算。
  4、各统筹区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清算采取全收全支的方法。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区研究确定。
  (二)关于职业年金基金清算
  职业年金基金清算统一实行全额征缴的方法。单位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由地税部门全额征收缴入省国库。
  职业年金基金市场化投资运营相关政策出台之前,“中人的职业年金待遇暂由各统筹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垫付。待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明确后,职业年金基金和各统筹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结算,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关于基金清算的基本流程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计算本统筹区已参保单位在清算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和按规定应支付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形成清算明细清单,交给参保单位及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核对。清算数据经核对无误后,各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社保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的基金清算完成后,各参保单位应根据清算信息,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再进行结算。

  四、关于基金清算的账务处理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处理
  清算期间参保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金应支付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全口径金额列为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和基本养老金支出,应征收的补缴额或应支付的退回额分别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
  (二)单位财务处理
  2014-2015年单位退休费支出科目不作调整,2016年单位退休费支出科目需按《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6〕36号)进行调整。
  1.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财务处理
  (1)2014-2015年养老保险缴费清算。①对清算后单位需补缴2014-20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单位应先动用历年已代扣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其余部分在2016年度经费中列支,单位应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清算明细分别列“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等支出科目。单位应将财政资金列支部分划入单位账户再办理相关补缴手续。②对清算后社保经办机构需退回单位2014-2015年垫付资金的,单位应将该退回资金连同历年已代扣的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缴费余额,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作退款处理并冲减2016年经费支出处理;以自有资金垫付退休费的,单位应按原渠道冲销退回。
  (2)2016年养老保险缴费清算。①单位需对2016年已垫付的退休费支出科目进行调整:2016年以财政预算资金垫付基本养老金、列支“退休费等经济科目的,单位应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清算明细,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作“零支付调整,并将“退休费等支出经济科目调整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等科目;2016年以自有资金垫付退休费、列支“退休费等经济科目的,单位根据垫付资金来源自行调整。②对清算后单位需补缴2016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单位应先动用2016年已代扣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其余部分在2016年度经费中列支,结合2016年支出调整情况,列“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等科目。单位应将财政资金列支部分划入单位账户再办理相关补缴手续。③对清算后社保经办机构退回单位2016年垫付资金的,单位应将该退回资金连同当年已代扣的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缴费,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作退款处理并作冲减2016年经费支出处理。本次清算完毕后,单位应及时归还财政垫付资金。
  2.市县所属机关事业单位财务处理
  由各地财政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当地预算管理实际确定。
  五、关于各地原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试点基金清算
  在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清算工作的同时,各地应同步开展原统筹试点基金清算,总体要求通过原统筹试点基金清算,恢复到没有参加统筹试点的状态。具体办法由各地另行制定。
  省属机关事业单位中,原已参加省社保中心或杭州市社保局组织实施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省社保中心和杭州市社保局分别对上述单位清算期间的统筹试点基金进行收支清算。

  六、关于调动人员清算问题
  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清算期间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对调出单位预扣的调动人员个人缴费部分,调动人员可向调出单位提出预扣缴费返还的申请;调出单位审核后,应将预扣的缴费返还给调动人员。调入单位在进行基金清算时,应根据清算信息对调动人员清算期间的个人应缴费部分实施代扣。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保后调动工作的,由调出单位负责补缴清算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2017年1月1日后,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的,如涉及清算的,由调出单位负责补缴清算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

  七、工作要求
  基金清算工作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的重要工作环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稳妥组织实施。各级人力社保、财政、地税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合理把握工作进度,确保在2016年12月15日前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清算入库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