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10-18 10:03:00 浏览:
发文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10
生效日期:2016年10月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拟制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6年10月1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
电子邮箱:xumr@zjnblss.gov.cn
联系电话(传真):0574-83865065,83865063
联系地址: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东区和济街95号,邮编315042)养老保险处、工伤生育保险处
附件:《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10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市辖各区(含宁波保税区、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如下:
1.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人每月940元,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
2.获省级劳模、军级战斗英雄及以上荣誉称号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60元。
(二)各县(市)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调整当地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
二、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全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中,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本次调整前,因工死亡职工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总额已经超过宁波市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不再调整;本次调整后,因工死亡职工所供养各亲属的抚恤金总额超过宁波市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出部分的金额,其供养各亲属按等额办法扣减后予以发放。
三、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88号)下发后,为做好我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工作,我们认为有必要加以贯彻落实。
二、拟规定的主要政策
(一)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范围对象沿袭我市原有规定。
2.标准按省每人每月增加70元作调整提高。
(二)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1.范围对象为在2016年4月30日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包括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人员,即老工伤)。
2.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为:"每人每月增加100元",与省厅一致。
(三)其他说明
离休人员死亡后生前供养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我市是参照机关事业单位遗属待遇标准执行的。
三、制订依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88号)
四、实施时间
按省文件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清算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关于公开征求《关于2016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