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关于公开征求《关于2016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18 10:13:00   浏览:

发文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29
生效日期:2016年09月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拟制的《关于2016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6年10月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
  电子邮箱:xumr@zjnblss.gov.cn
  联系电话:89185692,传真:83865065
  联系地址: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东区和济街95号,邮编315042)养老保险处
  附件:《关于2016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29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86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3〕112号),现就我市2016年度(即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过渡性调节金
  (一)为合理衔接新老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2016年度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甬政发〔2007〕14号)和《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11〕65号)等文件规定计发的基础上,继续另加过渡性调节金。
  过渡性调节金=基准调节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调节系数。
  2016年度,基准调节金为450元,调节系数为3。
  (二)2016年度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其基准调节金按上述标准乘以缴费系数后确定。
  二、关于最低基本养老金
  (一)2016年度企业退休人员中,凡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发给最低基本养老金。
  (二)2016年度最低基本养老金计发口径为: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统筹地2015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60%的,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统筹地2015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60%予以补足。如统筹地2016年度最低基本养老金低于2015年度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2015年度统筹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2015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按统筹地2015年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支出总额(不含社区综合补贴)除以2015年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离退休(退职)人数确定。市级统筹区2015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2398.12元。
  (三)按月缴费的2016年度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其月养老保险待遇如低于统筹地2015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35%的,仍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统筹地2015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35%予以补足。

  三、工作要求
  各地人社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深入细致地做好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主动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2016年度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工作的平稳有序,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86号)要求,明确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计发有关问题,我们认为有必要进行贯彻,因此草拟了《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明确2016年度过渡性调节金计发标准
  (二)明确2016年度最低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
  三、拟规定主要政策内容
  (一)关于过渡性调节金
  1.2016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按规定计发的基础上,继续另加过渡性调节金。调节金计发标准统一按省规定执行,其中基准调节金为450元,调节系数为3。
  2.由于我市的低标准养老保险与省里的"双低"办法有所不同,省里"低门槛准入"是采用降低缴费比例的办法,我市采用的是降低缴费基数的办法,为体现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与去年一致明确低标准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准调节金的计发按省规定标准乘以缴费系数后确定。
  (二)关于最低基本养老金
  1.规定2016年度企业退休人员中,凡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发给最低基本养老金。由于《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条文中又套用了条例第三十一条条文内容,有关条件及内容难以直接表述,故我们保持了与省文一致的表述方法。
  2.明确最低基本养老金计发口径
  3.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3〕112号)的规定,低标准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中的"中断缴费"、"先补后延"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折算低标准养老保险"人员不再享受低标准养老保险月最低养老保险待遇。对按月缴费的2016年度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其月养老保险待遇如低于统筹地2015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35%的,仍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统筹地2015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35%予以补足。
  (三)关于社保年度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我市的社保年度为当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与省里的自然年度有所不同,此问题已得到省里的理解同意,为保持政策执行前后一致和待遇平衡,故我市贯彻意见明确2016年度为我市社保年度。

  四、制定的依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71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3〕112号)

  五、实施时间
  由于文件内容是关于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实施的时间为2016年社保年度(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是阶段性文件,贯彻意见中已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