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10-18 13:55:00 浏览:
发文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09
生效日期:2017年01月01
时效性 :1/1/2017
文号 :渝人社发〔2016〕212号
《重庆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暂行办法》已经市人力社保局2016年第9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进行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对企业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对其他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当根据事实,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第六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主要依据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记录进行。
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注意听取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内容:
(一)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招(聘)用劳动者扣押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专业技术资格证、职业资格证、社会保障卡等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财物的情况;
(三)建立用工档案的情况;
(四)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办理劳动者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以及执行集体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况;
(五)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以及遵守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七)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以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八)遵守职业培训和招用技术工种规定的情况;
(九)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十)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十一)遵守和执行社会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
(十二)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况。
第八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A、B、C三级:
(一)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评为A级。
(二)企业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
(三)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C级。
1.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2.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4.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或拒不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限期整改指令的;
5.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督检查的;
6.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记录对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提出评价意见,其中,对拟评为C级的企业书面告知。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情况,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实行分类监管。
对于被评为A级的企业,可适当减少日常巡视检查频次。
对于被评为B级的企业,适当增加日常巡视检查频次。
对于被评为C级的企业,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实行动态监控。
第十一条 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约谈制度。对于被评为C级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有关违法行为,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敦促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二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并查实企业评价年度有违法行为未被纳入等级评价的,应当对其诚信等级进行重新评价。
第十三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统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同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供公众查询。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与工商、金融、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信用信息跨部门推送,实现协同监管,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财政资金补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对企业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将企业守法诚信信息和诚信等级录入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守法诚信档案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整合信息资源,提高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管理试行办法》(渝劳社办发〔2006〕24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9日
201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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