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18 17:43:00   浏览:

发文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年07月29
生效日期:2016年07月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粤财社〔2016〕94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财税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资金使用项目范围
  (一)中央就业补助资金。可用于财社〔2015〕290号文规定的项目、《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规定的项目、《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第九条规定的项目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项目。
  (二)省级就业及技工教育专项资金(促进就业方向)。
  可用于财社〔2015〕290号文、粤财社〔2014〕188号文规定的支出项目、粤财社〔2015〕109号文第九条规定的支出项目以及经省政府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项目。
  (三)地方筹集的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按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四)省级就业及技工教育专项资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方向)。可用于《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28号)规定的支出项目。技能晋升培训补贴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可从各级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培训机构按规定获得的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资金,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按要求使用。属于民办的培训机构按规定获得的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资金,可列入本单位经营性收入管理使用。
  (五)经国家认定的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在获得中央专项补助的基础上,省级就业资金中可给予适当补助。
  (六)以上各项资金均不得用于财社〔2015〕290号文第十四条规定的禁止性项目。
  二、关于各项目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补助对象范围和补助标准按省和各市有关规定执行,省级文件未明确补助标准的由各地制定标准。
  三、关于部分具体项目的调整
  (一)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粤财社〔2014〕188号文中的职业介绍补贴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合并为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财社〔2015〕290号文第十一条及粤财社〔2014〕188号文第八条规定的支出项目。各地可在确保各项就业创业补贴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求,在中央和省级就业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项目,每年安排的项目金额,原则上不得超出上年度常规类补助支出额度的20%。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的提取、使用、管理、监督出台具体操作办法,并严格贯彻落实。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按照财社〔2015〕290号文规定,增加“公益性岗位补贴项目。公益性岗位范围参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有关具体人员范围、补贴标准、补贴期限等按财社〔2015〕290号文执行。

  四、关于申领核发程序和材料
  (一)一般规定。有关补贴的申领核发程序和材料,按照省级和各地的相关文件执行。
  (二)个别项目说明。
  1.培训机构组织在粤服刑和强制戒毒人员参加技能晋升培训,申领培训补贴由监狱或戒毒机构出具的含学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余刑(期)时间等内容的申领培训补贴学员名单,不需要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户口本),其他需提供资料按粤财社〔2014〕128号文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4〕2295号)规定执行。
  2.关于创业者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和租金补贴需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的说明。(1)符合条件申请人创办创业实体属《社会保险法》五十七条所指“用人单位的,申请相关补贴时应按规定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具体形式和核发(提供)部门,按地市具体规定办理(包括以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作为社会保险登记凭证)。(2)符合条件申请人创办创业实体属“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且本人未“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可凭工商登记文件和本人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声明申领相关补贴。

  五、关于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及贴息支出渠道
  财社〔2015〕290号文明确规定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创业担保基金和贴息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筹集,贴息在普惠金融发展支出类科目列支,各地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贴息资金,确保贴息足额按时发放。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不得再从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划拨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和列支贴息资金;本文下发之前已划转形成的创业担保基金可继续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业务。

  六、关于资金监督管理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依法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积极配合人大、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社会保障、就业等信息管理系统审核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及时在部门官网上,按照财社〔2015〕290号文规定的公示内容,公示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
  七、关于实施要求
  各地应按财社〔2015〕290号文和本通知所列要求实施。历史滚存结余的专项资金按国务院、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统筹使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结合工作情况,适时制定实施细则(省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