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享受劳模荣誉津贴范围和提高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25 15:36:00   浏览:

发文机关:桂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年02月01
生效日期:2010年02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市政[2010]1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劳动模范是党和国家的财富。多年来,市委、市政府十分关心劳动模范的工作和生活,为进一步改善劳模的生活条件,营造关心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社会氛围,市人民政府决定,扩大享受劳模荣誉津贴范围和提高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享受劳模荣誉津贴范围,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享受相应的荣誉津贴。
  (一)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下文表彰并在文件中注明享受劳模待遇的先进工作者;
  (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人事厅)与行业系统联合下文表彰的行业系统劳模及先进工作者,表彰决定中注明享受(省)部级或(地)市级劳模同等待遇的。
  二、提高劳模荣誉津贴标准。
  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津贴从每月100元提高到200元;自治区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含“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荣誉津贴从每月70元提高到150元;市级劳动模范(含“广西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荣誉津贴从每月50元提高到100元。
  三、发放方式。
  破产、倒闭企业的劳动模范,以及下岗、失业、个体、农民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由所在市、县、区财政支付。由市、县、区工会将名单报市、县、区财政部门审定,市、县、区财政部门将经费统一拨付到市、县、区工会,由市、县、区工会每半年发放一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0一0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