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16-10-25 10:26:00   浏览:

发文机关: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18
生效日期:2016年10月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力度,为推进新一轮沈阳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沈阳市2010~2020年人才发展规划》(沈委发〔2010〕14号)、《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盛京人才"战略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高地的意见》(沈委发〔2015〕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和认定机构
  (一)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相统一的原则。
  (二)高层次人才认定的主要对象包括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三)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由市人才工作办公室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建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及相关奖励评审工作。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组织评审会议等工作。

  二、人才层次划分及认定标准
  沈阳市高层次人才划分为:顶尖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高级人才5个层次。各层次标准由《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附件)具体规定。

  三、认定范围和条件
  (一)认定范围
  属以下两种情况之一者,可自愿申请认定为沈阳市高层次人才:
  1.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的人才除具备《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2.顶尖人才年龄应在75周岁以下,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年龄应在法定退休年龄以下。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认定程序
  (一)发布通知。每年根据全市工作部署,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人才工作办公室面向社会发布通知,组织开展认定申报工作。
  (二)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填写《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对申请人各项条件及其真实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直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评审及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人才工作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议,由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评审,提出初步认定结果,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认定及发证。初步认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才工作办公室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文件,确定认定结果,并向高层次人才并颁发证书。
  (六)入库。经认定的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进入我市高层次人才数据库。

  五、考核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对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进行考核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有关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资格的。
  (三)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市人才工作办公室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