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25 16:08: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年09月24
生效日期:2014年10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沪人社就发[2014]4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委(商务委),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做好对本市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补贴的小型微型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条件。对于小型微型企业的确认存在争议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法予以处理。 二、符合条件的本市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年度本市户籍学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高校毕业生为毕业后初次就业的,可向纳税地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三、补贴标准为按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按单位实际使用毕业生的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年。补贴所需资金从企业纳税地所在区县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各区县要加强宣传,积极帮助小型微型企业了解补贴政策,熟悉办理程序;各区县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实现补贴受理、审核、拨付等各个环节有效对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五、各区县要通过适当方式对拟发放补贴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各区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对有骗取社会保险补贴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本通知自10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12月31日。 七、用人单位在本通知执行起始日之前招用2014届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的,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9月24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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