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26 10:18:00   浏览:

发文机关: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6年07月01
生效日期:2016年07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东公积金通〔2016〕46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粤建金〔2016〕126号)和《东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2016-2018年)》精神,2016年7月1日起,我市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由20%下降至12%;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2995元,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单位)上限由7934元调整为5519元,请各缴存单位按以下方式办理,若未能按时办理,我中心将由8月份开始强制执行。

  一、缴存比例上限由20%下降到12%
  (一)2016年7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范围为5%-12%。
  (二)新开户单位应在5%-12%的范围内确定缴存比例。
  (三)存量缴存单位缴存比例超过12%的,统一调整为12%,
  单位经办人携带以下资料到我中心各办事处办理:
  1.《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
  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电子清册》(5人以上需提供excel格式原件,无需加密);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二、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2995元
  (一)2016年7月1日起,职工当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2995元,当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单位)上限调整为5519元。
  (二)此次基数调整占用当年单位调整基数次数,但单位在2016年7月1日前已作调整需再次调整基数的,可直接到归集银行网点再次办理。
  (三)单位携带以下资料到归集银行网点进行办理:
  1.《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
  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电子清册》(5人以上需提供);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三、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印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3〕103号)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携带相关资料(详见公积金中心网站业务指南)向我中心提出申请,我中心均予以受理。
  若此前通知内容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此通知执行。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