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关于开展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02 09:56:00   浏览:

发文机关: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22
生效日期:2016年09月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沈人社发[2016]94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盛京人才"战略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高地的意见》(沈委发〔2015〕9号),进一步提高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化水平,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依据
  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依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16〕54号)及其所附的《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沈阳市高层次人才划分为:顶尖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高级人才5个层次。
  二、认定范围和条件
  (一)认定范围
  属以下两种情况之一者,可自愿申请认定为沈阳市高层次人才:
  1.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的人才除具备《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2.顶尖人才年龄应在75周岁以下,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年龄应在法定退休年龄以下。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认定程序
  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常年受理,分批认定。
  (一)个人申请
  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填写《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
  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对申请人各项条件及其真实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中加具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按隶属关系,报送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如下:
  1.中省直驻沈企事业单位、市属公有制企业直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
  2.市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直主管部门统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
  3.区(县)属事业单位经地区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
  4.区(县)属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由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
  (三)评审及公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评审,提出初步认定结果,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四)认定及入库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为相应层次人才并出具证明,纳入我市高层次人才数据库。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要求
  1.《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一式一份,可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
  2.相关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
  (1)身份证件;
  (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属自主创业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3)可以证明申报人符合认定标准相关条款的证明材料;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证明材料为复印件(须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无误,加具"与原件相符"意见并加盖公章),编写目录和页码,一并附于《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后。
  所有申报材料均需提供电子版文件(其中,证明材料需将原件扫描制作成PDF格式文档)。
  (二)其他
  各地区、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作为落实"盛京人才"战略的重要措施,确保选拔工作顺利进行。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明确人才认定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和联系方式,并于10月10日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电话:22539010、22539012(兼传真)
  电子邮箱:rsj22539011@163.com
  地址:沈河区青年北大街16号人才大厦501室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