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02 10:10:00   浏览:

发文机关: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21
生效日期:2016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浙人社发〔2016〕90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260元调整为24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20元调整为2210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270元调整为300元。
  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00元调整为1290元。
  三、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本次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