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低保劳动力就业激励补助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02 10:34:00   浏览:

发文机关: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东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26
生效日期:2016年10月26
时效性   :12/31/2018
文号      :东人发〔2016〕152号
各镇(街道)人力资源分局、财政分局:
  根据市委《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内帮扶工作的意见》(东委发〔2016〕6号),制定了《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低保劳动力就业激励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东莞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26日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低保劳动力就业激励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低保劳动力实现就业,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内帮扶工作的意见》(东委发〔20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补助对象为经东莞市民政部门核准,在2016-2018年期间纳入低保范围、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实现就业的人员。
  低保范围人员是指《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上登记的户主及家庭成员页上的人员。
  第三条 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劳动力给予最长24个月的就业激励补助。停止就业的,暂停发放就业补助,重新实现就业的,可继续申请。
  第四条 补助标准为:
  (一)对在全日制岗位上实现稳定就业的,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补助。
  (二)对在非全日制岗位上实现灵活就业的,按如下标准给予灵活就业补助:每月累计工作时间达80个小时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每月累计工作时间达50个小时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补助对象的就业状况及就业形式,由镇街(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居委会共同核定。
  第五条 申领补助须提交资料如下:
  (一)初次申领:
  1. 补助对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首页(即户主照片和核发单位盖章页)及家庭成员页的原件及复印件;
  3. 全日制岗位就业的:补助对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低保劳动力全日制就业补助申请表》(附件1)、社保缴费清单。
  非全日制岗位灵活就业的:《低保劳动力非全日制灵活就业补助申请表》(附件2)。
  (二)再次申请:
  1. 补助对象身份证原件;
  2. 全日制岗位就业的:《低保劳动力全日制就业补助申请表》。
  非全日制岗位灵活就业的:《低保劳动力非全日制灵活就业补助申请表》。
  各项资料的原件经核对后,即时交还给申请人。
  第六条 申领补助及发放程序如下:
  (一)补助对象实现就业后,初次申领时,持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材料到户籍所在村(社区)服务平台申请。村(社区)服务平台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料录入系统,经村(社区)居委会核查并加具核实意见后,向所在镇街(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交以上材料;
  (二)镇街(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加具核查意见,通过系统提交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复核;
  (三)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经核准的,由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将补助款拨到补助对象的东莞市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其他账户。
  第七条 低保劳动力就业激励补助的申请时限为4个月,即申请人当月符合申领低保劳动力就业激励补助条件的,必须从次月起计算的4个月内提交补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2011-2015年期间申领低保劳动力就业激励补助未满24个月且符合条件的,2016-2018年期间可继续申领剩余月份补助。该类人员于2016-2018年期间首次申请补助的,按初次申领要求提交资料。2011年-2015年期间已足额领取补助的,则不得重复申领。
  第九条 申请低保劳动力就业激励补助的人员,如同时符合《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办法》(东人发〔2016〕48号)或《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灵活就业人员工资补助办法》(东人发〔2016〕50号)申请条件的,可以叠加申请。
  第十条 低保劳动力就业激励补助实行公示制度,每月开始的10个工作日内公示上月的补助情况,公示内容包括:申领人员的个人身份资料、工作单位、补助时段、补助金额,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一条 建立市镇两级的检查处理机制,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对补助进行抽查,镇街(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负责补助的日常实地检查。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规定申领补助,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将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除追回补助款外,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原《关于印发〈低保劳动力就业激励补助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3〕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低保劳动力全日制就业补助申请表
  2. 低保劳动力非全日制灵活就业补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