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青海省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15 14:18:00   浏览:

发文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26
生效日期:2016年09月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青人社厅函〔2016〕576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青海省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青政办〔2001〕134号)规定,在调查、分析2011年—2015年的全省职工工资增长率、劳动生产率增长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增长率等情况的基础上,测算出青海省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人社厅发〔2016〕138号),现发布如下:
  一、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预警线(上线)为13%,即凡经济效益增长较快的企业,可以在上线以内合理安排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二、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中线)为7%,即凡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参照基准线,合理安排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三、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最低线(下线)为3%,即凡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可参照下线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职工工资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指导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四、全省各类企业应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充分考虑本企业实现利润、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围绕基准线,在上、下线之间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要认真落实《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把企业工资指导线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职工民主参与收入分配机制,通过集体协商决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
  国有企业工资水平已到达本地区上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及以上的,年度工资增长不得超过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增长应低于企业利润总额增长,并与职工保持合理关系。当年本企业经济效益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不得增长。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按照《青海省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规定,依照分级管理、分类调控的原则,认真做好2016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贯彻实施和管理工作,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工资管理政策规定,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作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