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03 09:46:00 浏览:
发文机关: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19
生效日期:2016年10月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济人社发〔2016〕135号
现将《济南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19日
2016年10月19日
济南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或者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市政府下放高新区管委会行政行政权力的规定,高新区范围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由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
第三条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健全可行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三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向市或者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力资源服务申请表;
(二)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场所、设施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证明;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和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材料;
(五)开展人力资源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需要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为:
(一)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
(二)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
(三)绩效薪酬管理咨询、创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
(四)人力资源素质测评;
(五)人力资源培训;
(六)高级人才寻访;
(七)举办人力资源交流会;
(八)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外包;
(九)人力资源互联网信息服务;
(十)受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委托,代办社会保险事务;
(十一)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第六条 在省、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申请开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在县(市)区工商、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申请开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向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各县(市)区许可机关要将审批情况定期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和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者书面说明理由。
已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且已移交我市管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继续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换证、业务变更等相关业务。已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许可且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移交给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第七条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不得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或相关业务活动。
第八条 市和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人力资源市场进行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信息档案;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措施。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
第九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监督电话、使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局规定的统一标识,并悬挂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要建立服务台帐,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工作人员上岗时,应佩带工作证,自觉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负责人等或者终止事项的,应向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或者注销手续。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负责人的,除提交变更申请表、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股东会议决议书、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外,还需分别提供预核名通知书或变更名称后的营业执照、新的场所使用权或者所有权证明、新法人身份证等资料。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监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业务开展、经营业绩、设立分支机构等情况。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人力资源交流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制定活动方案,依法向会址所在地公安、消防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核实招聘单位的资质证明和招聘资料,并向社会公布交流会信息。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交流会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举办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交流会举办情况。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信用等级管理制度,根据场所、办公设施、人员配置、资金状况和服务质量的不同,定期对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求职和招聘信息;
(二)发布包含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
(三)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或者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四)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五)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
(六)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求职者收取押金;
(七)未经求职者、用人单位同意公开其信息,或者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求职者、用人单位信息;
(八)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十)以胁迫、欺诈等方式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十一)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求职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未经求职者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利用其个人信息。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向求职者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和培训费等费用,不得以提供担保等名义向求职者收取财物。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8日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7日。
原《济南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济人社发〔2014〕36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人力资源服务申请表
2.济南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登记表
3.济南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变更(延期)申请表
4.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