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11 09:38:00 浏览:
发文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21
生效日期:2016年10月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桂人社发〔2016〕6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经研究,现就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取消桂人社发〔2016〕33号文件规定企业享受降费政策的一切资格条件;
(二)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其单位缴费比例全部由20%降至19%;
(三)属于自治区重点产业园区(含自治区确认的生态园区和以加工贸易为重点的产业园区)的企业,其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4%;
(四)属于其他园区内的企业,其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五)个别企业拖欠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问题按现行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处理;
(六)上述园区企业的确认继续由园区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确认。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