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建立和实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10 09:33:00 浏览:
发文机关: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25
生效日期:2016年10月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新人社发〔2016〕14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商业保险公司:
为推进社保惠民,扩大全区各族群众医疗救助范围,根据国务院逐步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有关要求,自治区决定实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普惠政策。现就建立和实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实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发生意外身故、残疾和住院医疗等的补偿;是降低人身意外伤害风险,促进家庭和社会安定和谐,实施社保惠民工程,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抓紧落实,把好事办好,让群众及早受益。
二、根据自治区的统一部署,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政府主导、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适用于具有新疆户籍的居民、参加自治区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新疆户籍居民和援疆工作人员。
三、建立和实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赔付标准与筹资水平相适应,要切实保障好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后及时得到赔付。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行委托管理、商业运营,保费单独记账、独立核算。
(三)根据医疗消费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结合自治区实际,实行动态管理。
(四)全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按照“自治区级统筹的模式进行筹集和使用。
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立阶段,筹资标准按10元/?人年的标准执行。个人不缴费,保险费由自治区各级财政安排,财政困难地区由自治区给予补助。各地财政根据被保险人人数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归集到自治区财政。自治区财政根据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约定和被保险人人数,将保险费拨付给受托商业保险公司。
五、筹资标准的调整,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运行情况,提出调整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标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保险监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运行情况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自治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在建立阶段年度赔付标准如下:
(一)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一次性赔付5万元,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按评残等级赔付(赔付不超过5万元);
(二)因意外伤害在门诊或住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最高赔付1.5万元(免赔额100元/次,赔付比例100%);
(三)因意外伤害住院的,每日赔付住院津贴20元(每次住院最高赔付30日;累计住院最高赔付90天),最高赔付0.18万元。
七、受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通过政府招标采购程序确定。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与受托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合同)。受托商业保险公司须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窗口,经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八、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和受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应按照“保本微利、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原则,合理约定盈利率,原则上盈利率控制在4%以内。超出合同约定盈利率以上的费用,滚存到下一年度使用;政策性亏损由各级财政与受托商业保险公司按协议(合同)约定比例承担;非政策性亏损,由受托保险公司承担。
九、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综合管理工作;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财务制度;自治区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对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实施监督管理;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实施业务经办并指导监督。受托商业保险公司每季度须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报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办管理情况。
十、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本地区不漏一人,应保尽保。要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妥善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16年10月25日
广东省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标准化、信息化、一体化”建设全面提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