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23 16:09:00 浏览:
发文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年06月01
生效日期:2016年05月01
时效性 :4/30/2018
文号 :吉人社联字〔2016〕25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规定的2%阶段性降至1.5%,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1%,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5%。新费率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期限为两年。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