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23 16:43:00 浏览:
发文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11
生效日期:2016年12月01
时效性 :11/30/2019
文号 :粤人社规〔2016〕1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深汕合作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税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等有关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共同制定了《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11日
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权责分明、数据共享、高效便捷、安全规范的原则,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维护参保单位和个人的权益。
二、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深圳市可自行制定本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办法。
三、征收程序
(一)参保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变更或者注销等登记手续。
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登记信息为单位办理缴费登记。
(二)缴费核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申报,按照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规定,核定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缴费基数和缴费月数变更、人员增减变动等业务。
(三)征收划解
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征额进行征收,按规定及时将已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划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基金收入划解至财政专户,月末清零。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种表证单书,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提供。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信息统一由省社保基金管理局向省地税局提供。
(四)对账记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征收数据信息与缴入收入户资金逐笔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征收数据信息,由地方税务机关及时传递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账;核对有误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及时查找原因并做相应处理。
地方税务机关每月将已确认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编制形成《社会保险费实收月报表》,加盖公章(或电子公章),于次月4日前(节假日顺延)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提供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基金财务会计记账。
(五)错收处理
因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环节引起多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发起清退处理;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征收数据环节引起多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起清退处理。具体退款事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因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环节引起少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发起补收处理;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征收数据环节引起少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起补收处理。具体补收事宜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办理。
(六)欠费处理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未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金额按时足额缴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四、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实施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处理有关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环节的投诉举报;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处理有关征收环节的投诉举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相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五、附则
本办法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解释。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2014年10月1日至本通知实施之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