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23 16:50:00   浏览:

发文机关: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01
生效日期:2016年11月01
时效性   :10/31/2021
文号      :呼人社发〔2016〕237号
各旗县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按时足额拨付2016年度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的紧急通知》(内人社办发〔2016〕274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
  一、城乡普通居民每人每年190元(含大病保险20元);
  二、大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每人每年130元(含大病保险20元);
  三、城镇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中的低保对象、18周岁以上的重度残疾非从业居民每人每年60元(含大病保险20元),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补齐;
  四、农村五保户、军烈属由民政部门代缴;
  五、农村低保户由民政部门代缴50%,其余50%由居民个人缴纳。
  六、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BG-2016-13号。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