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推进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6-11-24 09:55:00 浏览:
发文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28
生效日期:2016年10月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云人社发[2016]353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2号),在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现将《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推进
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0月28日
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推进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实施方案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0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制定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参照省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全面梳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面向市场主体的检查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列入清单,不得擅自开展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标准、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手段、抽查频率等,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检查事项要和权责清单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其他职权等内容相对应。
(二)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名录库。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等法规和本地区实际,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施动态调整。
(三)建立健全监管对象名录库。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各地实际,以现有的社会保险、就业、劳动保障监察等信息系统和工商部门建立的市场主体名录库为基础,建立监管对象名录库,共享监管对象名录库的信息;同时要利用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和劳动保障执法年审等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监管对象名录库信息采集、更新工作,定期维护名录库。名录信息包括市场主体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电话等内容。
(四)建立健全"双随机"抽查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机选或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开展执法检查,严格限制执法自由裁量权。
(五)科学、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确保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避免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较高的监管对象,依据诚信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等优化随机抽查频次;对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较低的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实施重点检查。具体为:对于被评为A级的监管对象,随机抽查的频次每年不超过2次;对于被评为B级的监管对象,随机抽查的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对于被评为C级的监管对象,随机抽查的频次每季度至少1次。
(六)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和公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要建立健全监管对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将抽查结果记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对有重大违法行为的监管对象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同级有关政府部门。对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中,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要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或诚信平台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实施步骤
(一)2016年10月底前,建立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今后,各地要及时调整补充执法人员,做到底数清楚、动态更新,供开展随机抽查使用。
(二)2016年底,完成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随机抽查平台建设,建立监管对象名录库;在纵向上实现省、市、县三级实时互联,横向上实现与工商行政管理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就业、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以及人事人才等数据库的共享比对,为开展随机抽查提供较为完备的数据支撑。
(三)2017年10月,建立健全监管对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并做好与信用平台互联互通的准备工作。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推广随机抽查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随机抽查工作机制,要结合实际,研究细化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任务,完善随机抽查清单,按时、依法依规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切实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落到实处。2016年12月底前,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本地区实施方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
(二)注重宣传培训,转变执法理念。随机抽查是行政执法监管方式的创新,是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突破口和抓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行政执法力量,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升执法能力。
附件:1.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随机抽查执法依据
2.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1
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随机抽查执法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随机抽查依据的主要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有:
1.劳动法
2.劳动合同法
3.就业促进法
4.社会保险法
5.工会法
6.民办教育促进法
7.《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8.《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9.《失业保险条例》
10.《工伤保险条例》
1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12.《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1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6.《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17.《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18.《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19.《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20.《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2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23.《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2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25.《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26.《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7.《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28.《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29.《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
30.《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31.《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
32.《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33.《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34.《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
35.《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36.《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37.《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38.《云南省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39.《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
40.《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6年10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