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6-11-24 09:59:00   浏览:

发文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28
生效日期:2016年10月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高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信息化管理水平,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切实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厅发〔2015〕6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系统建设方案的通知》(人社信息函〔2015〕3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按方案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0月28日

云南省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处理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水平,切实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方便群众通过举报投诉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厅发〔2015〕69号)和《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系统建设方案的通知》(人社信息函〔2015〕3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畅通劳动者表达合理诉求渠道和我厅"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活动中"劳动保障维权不出村"的具体要求,以"统一接收、联动处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便捷高效"为目标,以云南省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监察信息管理系统")为支撑,依托12333咨询服务电话、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和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受理窗口,建立健全我省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省级联动处理平台(以下简称"联动处理平台")。到2017年6月,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实现"一点举报投诉、全网联动、属地处理",为劳动者提供公开、便捷、高效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服务,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联动处理平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工作职责,精心组织实施。省级建立以劳动保障监察、规划财务、信息中心、人力资源咨询服务等局(处、中心)为成员单位的省级联动处理机制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部署全省"联动处理平台"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劳动保障监察局,负责牵头协调联动处理平台建设和运行使用情况并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厅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兼任。
  组长:谢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副组长:何亚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
  成员:胡小兵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划财务处处长
  高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信息中心主任
  李文勇省人力资源咨询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如有变动,领导小组做相应调整。
  (二)职责分工
  厅劳动保障监察局负责提出建设需求、建设规划,组织业务操作培训,日常管理使用及全省案件监测预警,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厅规划财务处负责协助厅劳动保障监察局协调平台建设和运行所需的经费;厅信息中心负责"联动处理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厅人力资源咨询服务中心负责通过12333咨询服务电话进行举报投诉案件的接收、录入及查询服务。
  三、主要内容
  (一)统一登记举报投诉案件
  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劳动者可通过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受理窗口、12333咨询服务电话和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各渠道接收的举报投诉案件统一登记录入"监察信息管理系统",由"监察信息管理系统"按属地管辖原则自动分配给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办理。
  (二)案件联动处理
  在云南省内任何地点,劳动者通过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受理窗口、12333咨询服务电话、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信函等渠道进行的举报投诉信息和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主动监察发现的案件信息及其他部门移送、转办的案件信息,统一汇集、录入"监察信息管理系统",由"监察信息管理系统"按属地管辖原则自动分配给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办理;发生管辖权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过"监察信息管理系统"指定管辖。
  (三)层级分工
  省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全省举报投诉案件接待受理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协调处理州(市)之间在案件受理工作中遇到的管辖争议,以及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必要时予以直接查处。
  各州(市)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本州(市)举报投诉案件接待受理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协调处理下辖县(市、区)之间在案件受理工作中遇到的管辖争议,对本地区重点和疑难案件进行跟踪督办,办理管辖权内的案件。
  各县(市、区)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本县(市、区)举报投诉案件接待受理工作的综合管理,按照管辖权限和上级指令开展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和处理工作。
  (四)信息公开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充分重视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信息公开和共享,举报投诉人和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监察信息管理系统"中举报投诉案件的办理流程均可查询,实现阳光执法。要公开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受案范围、受理时效、接收渠道;公开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接收机构、受理机构、处理情况;公开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查询权限、查询方式。
  (五)监测预警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全部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以及结案情况等数据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及时掌握举报投诉案件总量、案由分布、发生时间、单位类型等特点和规律,加强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劳动关系矛盾隐患,尤其是群体性、明显地域性、行业性劳动关系隐患,研判劳动关系发展态势,增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检查和日常巡视检查。省、州(市)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下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案件办理的监督、指导,规范案件办理;根据"监察信息管理系统"预警情况,对下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四、推进计划
  (一)同步推进"监察信息管理系统"与"联动处理平台"建设
  1.2016年,完成全省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窗口、12333咨询电话、移动互联网(手机APP)举报投诉联动处理建设;
  2.2017年6月底前,完成互联网举报投诉联动处理建设;
  "联动处理平台"建设由省厅负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照要求登记、受理、办理举报投诉案件。
  (二)整合全省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受理渠道
  逐步整合目前承担受理劳动保障举报投诉的窗口、电话、网上投诉信箱、上级或其他部门交办、转办、网络咨询等渠道。
  1.2017年10月前,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外公开的举报投诉电话要全部整合至12333咨询服务电话;
  2.2017年10月前,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置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网上信箱整合至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网上举报投诉模块中,原对外公布的信箱取消。
  3.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置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窗口和上级或其他部门交办、转办涉及劳动保障监察的信函、案件、热线和网络咨询等渠道予以保留。
  (三)加快实现举报投诉案件各业务功能的无缝对接
  2016年底,实现12333咨询服务电话、移动互联网(手机APP)与"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在案件转移、受理、办理、查询等功能的无缝对接;2017年6月前,实现网上举报投诉与"监察信息管理系统"的无缝对接。

  五、相关要求
  (一)抓好落实。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细化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职责和岗位权限,确保工作计划按时完成,省厅将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二)强化服务。建设"联动处理平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便民、利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窗口单位作风建设规范管理,要开展联动处理平台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服务能力,杜绝举报投诉案件登记、受理、办理等过程中的推诿扯皮、拖沓延误等失职渎职行为。
  (三)加强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单位,依法将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根据"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和"联动处理平台"工作需要,配置适合本地劳动保障监察业务需求的执法人员和硬件设备、执法装备等,为"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及"联动处理平台"顺畅运行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工作条件和人才支撑。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6年10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