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开展向具备条件的地区和用人单位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30 17:50:00   浏览:

发文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22
生效日期:2016年11月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苏人社发〔2016〕350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精神),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决定从2016年12月起启动全省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工作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原则
  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按照谁用人、谁受益、谁评审的原则,科学界定、合理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向符合条件的设区市下放副高职称评审权,推动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步建立健全职称评审宏观管理、公共服务、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二、承接试点条件
  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地区和用人单位,由设区市、省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用人单位申请,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可试点组建相应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一)重视程度高。所在地区和用人单位领导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规范有序,现有系列(专业)职称评审质量较高,近年来没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二)专业技术人才优势明显。所在地区和用人单位专业技术人才优势比较明显,申请下放评审权的系列(专业)每年能够具备一定数量的申报人员,在科研创新和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人才培养等方面,成效比较显著。
  (三)具备专家库组建条件。所在地区和用人单位具备一定数量的相应系列(专业)评审专家。

  三、有关要求
  各地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职称评审权下放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将承接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试点工作作为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建立地区和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稳步实施。要深入调查研究,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或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情况、专业优势、专家库组建条件及评审数量等综合评估后进行申报,妥善处理改革试点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技处王伟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