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省12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30 18:00:00 浏览:
发文机关:苏州省12部门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15
生效日期:2016年11月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苏人社明电〔2016〕4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国资、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总工会,昆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沭阳县经济和信息局,中国人民银行昆山支行、泰兴支行、沭阳县支行: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工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6〕6号)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国资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总工会决定,从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春节前在全省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重点和目标
专项检查的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建设施工企业以及加工制造、船舶修造、餐饮服务等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企业及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等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通过专项检查,要确保治欠保支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实现春节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及涉及人数明显下降、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数量明显下降,确保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群体性事件得到妥善处置、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及时移交司法处理,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专项检查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分阶段进行:
(一)集中宣传和自查阶段(2016年11月15日至30日)。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在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或繁华地带,以及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工地、城市广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等地,组织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宣传活动。通过深入园区、企业和工地发放宣传资料,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媒体报道等形式,着力宣传国办发〔2016〕1号和苏政办发〔2016〕8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和畅通12333、12351等维权服务渠道,增强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自觉性,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理性维权的意识,营造维护农民工工资合法权益的良好法制环境。同时,要求企业对2016年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主动整改。
(二)执法检查阶段(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春节前)。各级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协调机构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划区分片集中力量对各类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通过察看工作场所、查阅台账资料、走访职工群众等方式进行逐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整改。期间,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派出联合督查组赴有关市,对当地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坚决贯彻国办发〔2016〕1号、苏政办发〔2016〕85号文件及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高度重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抓好此次专项检查的组织部署。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检查方案和实施计划,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充实一线执法检查人员,确保专项检查顺利开展。要严格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的要求。要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严格实行考核问责。
(二)加强部门联动,形成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合力。各级政府要健全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的协调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对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负责处理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与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市场监管和执法检查,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有关规定,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责令支付和涉嫌犯罪移送有关工作;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处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工会组织负责加强劳动法律监督,发挥工会系统预警信息平台作用,为农民工提供维权服务。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联络渠道畅通。
(三)强化日常监管,加强欠薪监测预警和重点监控。各地要依托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工作平台和工会组织的作用,及时掌握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摸清欠薪问题底数。要将欠薪隐患企业纳入重点监测范围,对可能发生较大数额的工资拖欠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及时发出预警,积极督促企业采取措施及时解决拖欠问题。要建立清理欠薪工作台账,逐一落实欠薪企业、欠薪人数、欠薪金额,及时妥善处理欠薪问题或欠薪隐患,做到欠薪问题不解决绝不销账。要结合已经开展的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工资支付摸底调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排查检查活动,对纳入省、市重点监控欠薪企业名单的企业进行全面梳理,加大督促力度,尚未解决到位的,要了解其资金落实情况,逐一制订清欠工作方案。方案应当包含欠薪企业基本情况、欠薪金额及人数、资金筹措渠道、工资支付节点、春节前应急处置措施、清欠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内容。
(四)发挥平台作用,及时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进一步畅通电话、网络、窗口等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发挥全省联动举报投诉平台统一指挥调度功能,及时登记流转各渠道接收的涉及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信息,做到“一点举报投诉,全省联动受理。要建立健全案件快查快处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及时启动“绿色通道,确保劳动者权益及时兑现;对涉及人数众多,职工反映强烈、不及时处理经营者可能转移资产或逃匿的欠薪案件以及涉及残疾人、未成年等弱势群体的案件,实行领导督办和专人包案。对存在拖欠克扣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依法责令其改正和处以罚款;对符合《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单位,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要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并记入违法失信黑名单。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
(五)完善应急预案,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要进一步完善联动处置机制,明确分级响应、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合力。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稳妥处置。专项检查期间,县级以上相关工作机构应安排每天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备勤,应对因欠薪导致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和大案要案;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要安排专人值班,负责接待来访劳动者和群众,收集、核实和报告欠薪预警信息。发现重大欠薪群体性事件隐患的,要立即向上级单位和领导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迅速实施预警行动;凡春节前发生的欠薪群体性事件,必须做到执法人员或基层工作人员接报后1小时内现场应急响应,确保事态有效稳控。对拖欠工资数额大、清偿资金一时难以筹集或经营者欠薪逃匿,导致农民工欠薪难以及时支付到位的,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通过动用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或其他资金渠道统筹解决,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突出重点领域,注重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16〕1号和苏政办发〔2016〕85号文件要求,抓紧在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法律规定,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等,进一步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格落实企业清欠责任,由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及时划拨工程款、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坚决纠正施工企业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严格信息反馈,做好材料报送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专项检查期间各地要强化职能和监督,建立专项检查重大事项周报制度,凡发生欠薪逃匿事件、欠薪恶性突发事件、涉及10人(含)以上欠薪群体性事件的,应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总队);本周内未发生的,应在该周的周五下班前实行“零报告。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对本市(含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按要求及时将相关材料报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报送要求如下:
1.专项检查重大事项周报第一次报告日期为2016年11月25日。报告表式采用已有的“参与处理劳动关系突发事件情况表(见附件3)。同时一并报送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检查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2016年12月16日开始,每周报送专项检查工作阶段进展情况、专项检查情况表(见附件1)和本地区省重点监控欠薪企业情况表(见附件2),凡省重点监控欠薪企业情况表数据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上报;2017年1月13日开始,每天报送专项检查情况表和省重点监控欠薪企业情况表,报送截止时间为2017年1月26日。
3.2017年春节后三天内,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对本市(含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形成书面报告进行报送,同时发送电子邮件。
联系单位:省劳动监察总队
附件:1.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表
2.省重点监控欠薪企业情况表
3.参与处理劳动关系突发事件情况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总工会
2016年11月15日
江苏省关于开展向具备条件的地区和用人单位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关于调整2017年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