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证办理服务指南(修订)
发布时间:2016-12-01 13:31:00 浏览:
发文机关:福建省外国(海外)专家局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28
生效日期:2016年09月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闽人外专〔2016〕72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党群工作部,省直、中直单位人事、外事部门,省内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新政策、新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外国(海外)专家局对《福建省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证办理服务指南(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新修订的《福建省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证办理服务指南(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外国(海外)专家局。
福建省外国(海外)专家局
2016年9月28日
福建省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证办理服务指南
(2016年9月修订)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福建省及中央在闽各类用人单位(不含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聘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证的申请和办理。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证办理服务指南另行制定。
二、项目信息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是国务院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编码50003。
外国专家证是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布的省直部门公共服务项目,项目编码:260。
三、办理依据
1.《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令)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443项,“项目名称为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机关为国家外专局、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5.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国家外国专家局行政许可受理单〉等七项工作规范的通知》(外专发〔2015〕173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
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4〕13号)第五款“直属机构:福建省外国(海外)专家局主要职责为:负责外国专家管理服务及海外人才、智力引进的行政许可工作。
7.《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闽审改办〔2014〕120号)。
8.《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省直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闽审改办〔2014〕152号)。
9.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自贸试验区境外引进高层次人才确认函〉办理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168号)。
四、受理机构
福建省外国(海外)专家局或受其委托机关(受理机构信息及其业务受理范围详见附件1)。
五、决定机构
福建省外国(海外)专家局或受其委托机关。
六、审批数量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
七、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专家证的申请人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2.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符合本款的外国人应取得大学学士学位且具备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取得硕士及以上专业学位且所学专业与岗位要求相匹配的,可免除工作经历的要求;取得硕士及以上专业学位但所学专业与岗位要求不匹配的,如取得与岗位要求相匹配的相关专业资格证书,可免除工作经历的要求。
申请来华从事语言教育工作的外国人,原则上应来自所教授语言母语国家,具备大学学士或以上学位且具有2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以免除工作经历要求:取得硕士及以上专业学位且所学专业与岗位要求相匹配;具备教育类或师范类学士或以上学位;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取得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可的国际语言教学资质证书或TEFL证书。
申请来华从事语言教育工作的外国人,如来自非母语国,须在母语国家取得与所教授语言专业密切相关的大学学士或以上学位;或者如来自非母语国但其所在国官方语言含所教授语言的,须在其所在国取得与所教授语言专业密切相关的大学学士或以上学位。此外,此类申请人还须具有2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并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或者取得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可的国际语言教学资质证书或TEFL证书。
3.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符合本款的外国人应取得大学学士以上学位且具备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4.依法在中国注册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5.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教科文卫等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符合本款的外国人应提供其具有特殊专长或属于中国紧缺急需人才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具备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材料齐全、材料符合要求;
2.符合上述外国专家条件。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材料不齐全;
2.不符合上述外国专家条件;
3.不适宜发给《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外国专家证》的其他情况。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新办《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
1.新办《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 | 要求 | 备注 | |
1 | 申请函 | 原件 | 1份 | 纸质 | 由聘请单位出具,使用聘请单位抬头纸,载明申请人及其随行家属姓名、国籍、护照号码,申请人拟聘职务、工作任务、工作期限,申请事由等,并加盖聘请单位公章。一名申请人一张函。 | 符合本指南第七条第5款的须在函里对申请人属于特殊专长、中国紧缺人才情况进行具体说明。 | |
2 |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 | 在线填写并打印,加盖聘请单位公章。 | ||
3 | 申请人中文及英文简历 | 原件 | 各1份 | 纸质 | 需载明申请人工作经历及自高中以来的教育经历及工作经历。 | ||
4 | 申请人及随行家属的护照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护照信息页。 | ||
5 | 随行家属与申请人关系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配偶--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非中文证明需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并提供加盖聘请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 ||
6 | 最高学位证书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1)非中文的最高学位证书需经中国驻外使领馆或申请人所在国公证机构或申请人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中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2)最高学位证书原件丢失的,应持最高学位学校出具的证明或学校签注的成绩单复印件进行认证。(3)受聘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职位的外国文教专家可由聘用单位出具推荐函,免于提供最高学位认证证明。(4)申请人获得最高学位证书后更改姓名的,应提供官方出具的更名证明或者结婚证或者户籍信息资料等。以上均须提供加盖聘请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 须核对原件。 | |
7 | 专业资格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来自非母语国的语言教师申请人以及来自母语国但无语言教育工作经历的语言教师申请人必须提供专业资格证明(如TEFL、TESOL、教师资格证等);其他类别申请人有则提供,无则不提供。须提供加盖聘请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 须核对原件。 | |
8 | 申请人及18周岁以上 随行家属体检证明 | 复印件或原件 | 1份 | 纸质 | 中国驻外使领馆认可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体检证明或聘用单位出具的为外国专家健康负责并承诺入境后提交有效体检证明的保证函 | 体检证明须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保证函须留存原件。 | |
9 | 聘用合同或派遣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须含申请人拟聘职务、工作任务、工作起止期限等内容。 | ||
10 | 申请人本人签名的无犯罪记录承诺书或所在国官方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11 | 申请人6个月内 正面免冠照片 | 原件 | 1张 | 电子 | 1.必须使用.jpg格式文件; 2.不超过200k,长宽不小于100像素; 3.白色背景。 | 网上申请时提交。 | |
12 | 申请人6个月内 正面免冠照片 | 原件 | 1张 | 纸质 | 照片尺寸为40mm30mm,白色背景。 | 贴在申请表中。 | |
13 | 聘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或有关登记证书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一个聘请单位仅需提供一次,首次申办时提供。 | ||
14 | 其他 材料 | (1)语言教育工作经历证明函(推荐函)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仅由来自非母语国家的语言教师申请人提供。证明函(推荐函)由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出具,使用原工作单位抬头纸,注明申请人在该单位从事语言教育工作起止时间,并由原工作单位负责人签发。须提供加盖聘请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 须核对原件。 |
(2)具有特殊专长或属于中国紧缺急需人才的相关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各1份 | 纸质 | 仅由符合本指南第七条第5款的申请人提供(如:职业或从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原雇主单位出具的曾从事过高级技术或管理职务工作经历证明函、或曾取得突出工作成绩的推荐函,开发的产品证明,各种专利证书,各种获奖证明等)。须提供加盖聘请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 须核对原件。 |
2.新办《外国专家证》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申请函 | 原件 | 1份 | 纸质 | 由聘请单位出具,使用聘请单位抬头纸,载明申请人及其随行家属姓名、国籍、护照号码,申请人拟聘职务、工作任务、工作期限,申请事由等,并加盖聘请单位公章。一名申请人一张函。 | |
2 |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 | 在线填写并打印,加盖聘请单位公章。 | |
3 | 申请人及随行家属的护照,申请人有效“Z或“R签证或有效工作类居留许可,随行家属有效“S签证或相应的有效居留许可。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提供护照信息页、签证页及入境章页。 | |
4 | 申请人6个月内 正面免冠照片 | 原件 | 1份 | 电子 | 1.必须使用.jpg格式文件; 2.不超过200k,长宽不小于100像素; 3.白色背景。 | 网上申请时提交。 |
5 | 申请人及随行家属 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 原件 | 每人 2张 | 纸质 | 照片尺寸为40mm30mm,白色背景。 | |
6 | 申请人及18周岁以上 随行家属体检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中国驻外使、领馆认可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体检证明。 | |
7 | 外专主管部门签发的同类别《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存根或《外国专家证》(提交该项材料的不须提交以下第8至14项材料)。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8 | 随行家属与申请人 关系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配偶--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非中文证明需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并提供加盖聘请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 须核对原件。 |
9 | 最高学位证书或 专业资格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非中文的最高学位证书需经中国驻外使领馆或申请人所在国公证机构或申请人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中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专业资格证明有则提供(如TEFL、TESOL、工程师资格、教师资格等)。需提供加盖聘请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 |
10 | 其他工作许可证件或 有关注销证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11 | 申请人中文及英文简历 | 原件 | 各1份 | 纸质 | 需载明申请人工作经历及高中以来的教育经历及工作经历。 | |
12 | 聘用合同或派遣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须含申请人拟聘职务、工作任务、工作起止期限等内容。 | |
13 | 申请人本人签名的无犯罪记录承诺书或所在国官方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14 | 聘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有关登记证书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一个聘请单位仅需提供一次,首次申办时提供。 | |
15 | 前一聘请单位的推荐信函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仅限转聘时新办《外国专家证》提交,其余情况无需提交。文教类单位提交由国家外专局统一规范的标准推荐信函,经技类单位提交离职证明。 |
3.入选高端人才支持计划的外籍人才新办《外国专家证》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申请函 | 原件 | 1份 | 纸质 | 由聘请单位出具,使用聘请单位抬头纸,载明申请人及其随行家属姓名、国籍、护照号码,申请人拟聘职务、工作任务、工作期限,申请事由等,并加盖聘请单位公章。一名申请人一张函。 | 申请函须说明入选哪类高端人才支持计划 |
2 |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申请表》 | 1份 | 电子 | 在线填写后提交即可,不需打印和提交纸质申请表。 | ||
3 | 申请人及随行家属的 护照和签证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护照信息页、签证页及入境章页。 | |
4 | 申请人6个月内 正面免冠照片 | 原件 | 1张 | 电子 | 1.必须使用.jpg格式文件; 2.不超过200k,长宽不小于100像素; 3.白色背景。 | 网上申请时提交。 |
5 | 申请人及随行家属 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 原件 | 每人2张 | 纸质 | 照片尺寸为40mm30mm,白色背景。 | |
6 | 聘用合同或派遣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须含申请人拟聘职务、工作任务、工作起止期限等内容。 | |
7 | 入选高端人才支持计划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入选高端人才支持计划的外籍人才范围(附件2)。 |
4.获得《福建自贸试验区境外引进高层次人才确认函》的外籍人才新办《外国专家证》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 1份 | 电子 | 在线填写后提交即可,不须打印和提交纸质申请表。 | ||
2 | 申请人6个月内 正面免冠照片 | 原件 | 1张 | 电子 | 1.必须使用.jpg格式文件; 2.不超过200k,长宽不小于100像素; 3.白色背景。 | 网上申请时提交。 |
3 | 申请人及随行家属 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 原件 | 每人 2张 | 纸质 | 照片尺寸为40mm30mm,白色背景。 |
5.延期《外国专家证》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申请函 | 原件 | 1份 | 纸质 | 由聘请单位出具,使用聘请单位抬头纸,载明申请人及其随行家属姓名、国籍、护照号码,申请延期期限,加盖聘请单位公章。一名申请人一张函。 | |
2 |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 | 在线填写并打印,加盖聘请单位公章。 | |
3 | 《外国专家证》 | 原件及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留存复印件。 | |
4 | 申请人6个月内 正面免冠照片 | 原件 | 1张 | 纸质 | 照片尺寸为40mm30mm,白色背景。 | 贴在申请表中。 |
5 | 申请人及随行家属的护照,申请人有效“Z或“R签证或有效工作类居留许可,随行家属有效“S签证或相应的有效居留许可。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6 | 聘请合同或派遣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须含申请人延长期内拟聘职务、工作任务、延长起止期限等内容。 |
6.变更《外国专家证》申请材料清单
7.注销《外国专家证》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申请函 | 原件 | 1份 | 纸质 | 由聘请单位出具,使用聘请单位抬头纸,载明申请人姓名、国籍、护照号码、申请注销原因,加盖聘请单位公章。一名申请人一张函。 | |
2 |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 | 在线填写并打印,加盖聘请单位公章。 | |
3 | 《外国专家证》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4 | 聘用合同到期证明或双方签名的聘用关系解除协议或其他与注销原因相关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申请函 | 原件 | 1份 |
福建省关于调整2017年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