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01 11:39:00   浏览:

发文机关: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09
生效日期:2016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甬人社发〔2016〕133号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适当调整我市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320元调整为253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80元调整为2270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270元调整为300元。
  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60元调整为1350元。
  三、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四、本次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