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有关情况的公示
发布时间:2016-12-01 14:07:00 浏览:
发文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28
生效日期:2016年11月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为保障我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精神,我厅拟定了《关于做好我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现予公示。意见或建议请于2016年12月5日前书面反馈至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
联系电话:0371-69690162(传真)
联系地址:郑州市正光路11号(邮编450018)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1月28日
关于做好我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精神,为实现整合后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的目标,并逐步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待遇水平,按照重点保障、稳步推进的基本思路,将部分病种纳入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全省统一保障病种、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费用结算、统一管理服务。结合实际,现就做好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内容
(一)保障病种
1.基本条件。本文所称重特大疾病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诊断明确,治疗规范,疗效确切;
(2)具有规范临床诊疗路径和质量控制标准;
(3)个体费用清楚、差异较小,支付标准易于确定。
2.病种范围。将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病种结算管理和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重特大疾病保障管理的儿童白血病等33个住院病种和终末期肾病等10个门诊病种纳入第一批全省重特大疾病保障范围(具体病种见附件1、附件2)。
纳入全省重特大疾病保障范围的门诊病种,不再同时纳入各地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范围。
3.病种调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疾病谱变化和基金承受能力,在组织医疗专家和医保专家论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保障病种及相应待遇标准。
(二)保障范围
1.人员范围。凡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患疾病、诊断及主要治疗方法符合本通知规定病种范围的人员,可享受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待遇。
2.医疗服务范围。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实行单病种结算管理。其中,对住院病种实行限价管理,将符合规定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对门诊病种实行限额管理,限额标准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且患者不再负担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首自付的费用。
一个参保年度内,重特大疾病住院病种患者同一种疾病限享受一次重特大疾病保障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再次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按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三)保障水平
治疗重特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住院病种在限价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5%;其超出限价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门诊病种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其中,门诊腹膜透析支付比例为85%,其他门诊病种支付比例为80%;统筹基金的支付金额不得超过限额标准。
二、就医管理
(一)实行定点救治。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实行定点救治。省级医保经办机构确定各病种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医保经办机构确定各病种本地定点医疗机构。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患者可自愿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建立门诊病种责任医师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应明确责任医师,负责对参保患者在诊断、评估、治疗和随诊跟踪等各个阶段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同时协助参保患者向有关慈善合作机构等申请办理药品援助项目手续。责任医师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推荐,报同级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三)规范门诊特定药品(含特定食品,下同)管理。全省统一制定重特大疾病保障特定药品目录(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特定药品目录见附件3)。各地、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对特定药品的管理:一要加强特定药品处方管理。责任医师每次开具特定药品处方剂量不得超过3个月。更换特定药品时,应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备案;二要建立特定药品包装回收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严格的特定药品登记、管理制度,设立特定药品专柜。救治对象领取特定药品时要当面拆除或在下次领取特定药品时回收包装盒(袋)、注射安瓿。
三、费用结算
重特大疾病患者在参保地确定的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按当地相关规定结算医疗费用;在省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只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其他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保险资金、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省级医保经办机构通过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平台与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协商谈判机制。省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探索建立谈判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谈判协商,合理确定各病种限价(限额)标准、援助项目、药品(耗材)价格等内容,并及时通报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
为了平稳过渡,我省第一批重特大疾病的限价(限额)标准、援助项目、药品(耗材)价格等,以原城镇居民医保或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为基础确定。
(二)加强经办管理。省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的经办规程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开展政策和业务培训;要成立评估专家组,每年对年度内重特大疾病治疗人数、治疗效果、人群适用范围、准入条件、遴选标准、基金支出状况、个人负担情况、结算管理、业务操作等进行综合评估,向省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三)提高服务质量。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成立专门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专家组,在临床路径基础上制定各保障病种的标准化诊疗方案。同时,要认真执行药品规定、医疗技术操作规范,严格掌握入、出院指征,从手术、麻醉、治疗、发药及辅助检查等环节着手,确保医疗质量,有效控制费用,主动接受医保经办机构的监督,同时要注意保护患者隐私。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医保经办机构要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拒收、推诿重特大疾病患者,将救治疾病范围之外的病种(或治疗方法)篡换为救治疾病范围内病种(或治疗方法);将重特大疾病限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通过外购处方、分解住院、分解支付、院外检查治疗等方式排除在外,或通过使用劣质材料、重复使用一次性耗材等方式降低医疗质量;违背患者意愿,强行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等。
(五)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同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将治疗方法适用于参保职工的相关病种同时纳入职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原则上相同病种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职工要高于城乡居民5个百分点左右。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出台当地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具体管理办法,同时做好工作衔接,确保2017年1月1日全面启动实施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
附件:
1.河南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住院病种
2.河南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门诊病种
3.河南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特定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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