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因第三人责任造成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如何支付待遇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4-11-26 14:54:00 浏览:
发文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6年01月10
生效日期:2006年01月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粤劳社函[2006]28号
你局《关于因第三人责任造成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如何支付待遇问题的请示》(佛劳社[2005]27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因第三人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受伤的参保工伤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应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程序执行。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六年一月十日
二○○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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