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10 10:19:00   浏览:

发文机关: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发布日期:2007年01月23
生效日期:2007年01月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苏劳社劳薪[2007]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农联社、江苏省邮政储汇局,省各有关厅局,省属企业及中央驻苏企业:
  为加强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依法管理和监督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工资手册》)管理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工资手册》制度是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也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和监督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有效手段。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令第103号)的规定,以及原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的通知》的精神,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要提高认识,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继续做好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的审核、支付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把审核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与工效挂钩和工资增长指导线有机结合起来,按照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指导企业编制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按照规定对《工资手册》审核签章,认真做好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审核工作,同时要通过《工资手册》随时了解企业工资发放情况,充分发挥《工资手册》对企业工资使用情况的监督作用。
  各银行业机构应严格把关,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企业提取工资性现金或代发工资的审核工作,杜绝利用工资性现金支出名义套取现金。
  三、《工资手册》是企业在银行提取职工工资的重要凭证,也是建立健全工资支付记录的重要方面。企业应继续严格执行《工资手册》制度,按照规定领取和使用《工资手册》。企业提取职工工资,应如实记录在《工资手册》上,并交银行加盖印章。企业依据《工资手册》提取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只能用于职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当年有效,不结转下一年度,年度终了,企业应及时更换新的《工资手册》,并按照劳动工资隶属关系办理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报批手续,其中省属企业和中央驻苏企业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各级人民银行应继续按照国家工资基金管理和现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统一认识,加强配合,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资手册》管理制度,积极做好《工资手册》的各项管理和监督工作,对违反规定,以各种手段套取或坐支现金发放职工工资的,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