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4)

发布时间:2015-02-10 10:24:00   浏览:

发文机关: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4年06月25
生效日期:2004年07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苏劳社劳薪 [2004]14号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2004年3月1日起执行的《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第56号令)的规定,为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今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经省政府同意,授权我厅发布,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
  (一)调整的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620元/月(原540元/月)
  二类:500元/月(原450元/月)
  三类:440元/月(原390元/月)
  四类:360元/月(原320元/月)
  (二)调整的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5.2元/小时(原4.6元/小时)
  二类:4.2元/小时(原3.8元/小时)
  三类:3.7元/小时(原3.3元/小时)
  四类:3.1元/小时(原2.7元/小时)
  (三)上述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在以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支付标准时,应另行支付并向有关机构缴纳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各市市区、县(市、区)现执行的类别若需变动,应按照《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在本通知公布之日后20天内,由各市人民政府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类别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