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在沪建筑劳务人员工资发放实行工资卡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06 09:23: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5年08月22
生效日期:2005年08月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沪建建管[2005]第110号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在沪建筑劳务人员工资发放实行工资卡管理的通知
(沪建建管[2005]第110号)
(沪建建管[2005]第110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各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劳务人员工资管理,保障在沪建筑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遏制拖欠建筑劳务人员工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对在沪建筑劳务人员工资发放实行工资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沪建筑劳务人员的工资全部实行工资卡管理,每人均持有自己的工资卡。工资卡实行实名制。用人单位须定期足额通过工资卡向劳务人员计发工资。
二、用人单位以建筑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负责为建筑劳务人员办理工资卡。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应按月足额将建筑劳务人员的工资支付给建筑劳务人员所在的劳务企业,并督促劳务企业办好建筑劳务人员的工资卡。总包企业按规定自行完成工程施工需招用建筑劳务,并签订建筑劳务用工合同的,则由总包企业直接负责办理工资卡。
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支行(简称建设银行二支行)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简称民生银行)为在沪建筑劳务人员办理工资卡的指定单位。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建设银行二支行或民生银行办理建筑劳务人员的工资卡,并与承办银行签订建筑劳务人员工资代发协议书。同时,在承办银行设立“建筑劳务用工工资专用帐户(简称“专用帐户)。
四、用人单位领回工资卡后应及时发放给建筑劳务人员,并按银行要求做好建筑劳务人员领卡签收登记及管理工作。
五、用人单位要按月将建筑劳务人员的实发工资缴纳到“专用帐户,银行按一定比例划入建筑劳务人员工资卡和留存在“专用帐户内。
六、如遇劳务合同到期、工程结束、节假日需结清工资的,用人单位可动用“专用帐户内的资金发放工资。
七、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劳务人员工资发放实行工资卡的管理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筑劳务人员工资卡实行的具体管理工作。区(县)建管部门、外省市沪办建管处负责建筑劳务人员工资卡的督促落实,定期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建筑劳务人员工资卡管理制度的情况。对不按通知要求办理劳务人员工资卡的用人单位和未按月支付建筑劳务人员工资的总包企业,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在企业《诚信手册》中予以记载,并作为企业能否升级、增项、转正等依据之一。
八、银行与用人单位签订“建筑劳务人员工资代发协议后,双方须严格按照协议办理,并承担应有的权利和责任。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局、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1994年本市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部分出口企业实行工资鼓励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