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部分出口企业实行工资鼓励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06 09:25: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5年07月14
生效日期:1995年07月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沪经劳[1995]367号
上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部分出口企业实行工资鼓励政策的通知
(沪经劳[1995]367号 1995年7月14日)
(沪经劳[1995]367号 1995年7月14日)
为确保今年创汇指标的完成,经市综合部门商定,对工业自营出口企业和工贸公司多出口、多创汇给予相应的工资鼓励政策。
一、1995年企业已核定的工资挂钩方案不变。对自营出口企业、工贸公可创汇达到下达目标并有所增长的可增加一定的工资额度给予鼓励(详见附表(略))。
二、鼓励多出口、多创汇所增加的工资额度在不发生亏损的前提下自行消化并计入成本。
三、不搞平均分配办法,要向出口创汇直接有关人员倾斜,进一步调动职工积极性。
请尽快落实到有关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