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年07月31
生效日期:2017年07月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p>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p><p> 现将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2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p><p> 一、2017年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4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70元。其中原有的440元各级财政继续按原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新增的30元中,中央财政负担24元,地方财政负担6元,地方负担部分仍按原比例分担。根据省市6:4的比例,地方财政需负担的6元中,省级财政负担3.6元,市区财政各负担1.2元。</p><p> 二、2017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正常城镇非从业居民个人缴纳180元,低保、重残、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个人缴纳50元;少年儿童和大学生个人缴纳160元,低保、重残、低收入家庭少年儿童和大学生个人缴纳50元。</p><p> 三、各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新标准及时调整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并及时足额拨付补助资金。</p><p> 四、各区县、开发区要认真贯彻执行《通知》要求,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工作顺利开展。</p><p> 附件:西安市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表</p><p style="text-align: right;">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7年7月31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