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27 10:05:00 浏览:
发文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年03月10
生效日期:2014年03月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川人社办发[2014]45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宣传引导和学习培训。省厅将联合省委宣传部、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从3月下旬到4月下旬开展规范劳务派遣宣传月活动。各地要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法律法规的内容,重点宣传解读拟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用工比例及过渡期、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以及法律责任等规定。省厅将在3月份举办全省系统内培训班,各地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组织本系统工作人员、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工会工作者进行分类学习培训,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引导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自觉学法、知法和守法,增强被派遣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意识。
二、认真开展用工单位的摸底调查。各地要在2013年全省开展劳务派遣用工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用1个半月的时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基本情况开展摸底调查。全面掌握用工单位在2012年12月28日前、暂行规定施行前后三个时间段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分布及其比例情况,建立健全管理台帐,并在管理台帐基础上按照《四川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汇总表》(见附件2)样式建立数据库。其中,在蓉中央、省属的用工单位摸底调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实施。
三、指导用工单位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各地对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以上、短期内达到规定比例要求存在困难的用工单位,要督促其尽快根据生产实际制定实施调整用工方案,并按规定备案。采取转为直接用工、规范化的外包和承揽方式等多种有效措施,积极稳妥调整用工形式,在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确保过渡期内用工调整平稳有序进行,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应包括调整目标、调整方式、时间进度、组织保障等内容,以及备案时已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被派遣劳动者名册及身份证号码。
四、全面落实同工同酬原则。各地要加大对用人单位违反同工同酬原则的处理力度,督促用工单位完善内部分配制度和劳动规章制度,明确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福利待遇的具体内容,并按照规定支付,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五、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为确保《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等法律法规得到切实贯彻落实,省厅将联合工商、税务、国资、工会等部门拟于5、6月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全省集中开展一次劳务派遣用工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各地要在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日常监管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省厅将适时联合有关部门对部分市(州)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六、其他
各地要加强对贯彻实施暂行规定的组织领导,加强舆情监测和形势研判,增强工作预见性、主动性,及时掌握并研究解决暂行规定施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本地区贯彻实施中出现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厅报告。并请于4月15日前,按照人社厅发[2014]13号文件附件要求,认真填写《劳务派遣情况汇总表》,及时报送省厅劳动关系处。
联 系 人:彭江、肖潇
联系电话:86112724(传真)
电子邮箱:LDGZC@126.COM。
附件:《四川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汇总表》(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3月10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