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0 11:07:41   浏览:

发文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年08月01
生效日期:2017年08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苏人社发〔2017〕263号
<p>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人事部门:</p><p>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激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推进我省经济快速转型升级,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转发你们,并就我省贯彻落实有关问题明确如下:</p><p>  一、关于适用范围。创新创业人员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有创新成果、创新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他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创新创业要求的,也可纳入。为防止对事业单位正常工作造成影响,离岗创业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能超过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p><p>  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包括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都不在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的范围。</p><p>  二、关于审批权限和程序。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在职或离岗创新创业,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完备相关手续,加强管理,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p><p>  三、关于创新创业内容。创新创业须围绕创新主题,涉及的创业应是与创新有关的创业,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严格把握条件。</p><p>  四、关于离岗创业人员待遇。离岗创业期间停发各项工资福利,其他待遇视同为在职人员予以保障,或者由单位和个人协商约定。</p><p>  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创新创业按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执行。</p><p>  六、人社部规〔2017〕4号文件中未明确的事项,按《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的意见》(苏人社发〔2015〕461号)执行。</p><p>  七、各地、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每半年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一次落实本通知的情况。</p><p>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p><p>  2.江苏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申请表</p><p>  3.江苏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统计表</p><p style="text-align: right;">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7年8月1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