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社局关于开展用工单位调整劳务派遣用工方案备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27 10:24:00   浏览:

发文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年07月14
生效日期:2014年07月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苏人保监〔2014〕14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10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用工单位调整劳务派遣用工方案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时间
  即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
  二、备案对象
  备案对象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我市市属及以下的所有用工单位。
  三、备案所需材料
  1.调整劳务派遣用工方案(包括本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基本情况,降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具体措施、实施步骤、逐月进度安排和可能遇见的问题及应对办法等);
  2.《用工单位调整劳务派遣用工备案表》(见附件1);
  3.《确定辅助性岗位履行民主程序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
  用工单位按以上序号报送材料,并加盖公章。
  四、备案管辖及受理
  市、各县级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备案管辖范围按照劳动监察管辖权限确定。住所在吴中区、相城区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暂委托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辖。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住所在东渚、镇湖、通安、横塘、浒墅关镇(街道)、浒关经济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由市局管辖。
  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与监察处(科)具体负责用工单位调整劳务派遣用工备案受理工作,出具《劳务派遣用工备案行政建议书》(见附件3),跟踪方案执行情况,载入劳动关系守法诚信档案。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是人社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增强法律操作性的重要部颁规章,对于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认真落实《暂行规定》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调整方案向当地人社部门备案的要求,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备案工作的科室、人员、职责和工作流程,在当地人社部门网站公布备案所需参考文本,并及时向社会做出通告,督促本地区各类用工单位严格在规定比例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二)强化督促指导,确保平稳过渡。各地要根据前期开展劳务派遣用工情况摸底调查的基础数据,有针对性地对用工单位分批开展督促指导工作。对于“三性岗位的确定,要指导用工单位严格遵循《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的相关规定,通过履行民主程序明确辅助性岗位适用范围;对于未将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的用工单位,要督促其在符合比例规定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要指导用工单位在调整用工过程中,处理好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问题,避免出现大规模退工和裁减人员,确保过渡期内用工调整平稳有序进行。如果通过业务外包、承揽等方式减少劳务派遣用工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规范发包等行为,依法做好已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防止出现“假外包、真派遣等问题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跟踪执行,及时上报情况。各地要按照级别管辖的原则,认真做好辖区内用工单位调整劳务派遣用工方案的备案工作。要建立相应的备案管理台账,跟踪用工单位方案执行情况;对方案中存在问题的,要通过行政建议书督促企业依法修改完善,确保在2014年8月31日前完成备案工作。对于不按期报送备案材料的用工单位,列为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重点检查单位。各地务必于9月10日前将《用工单位调整劳务派遣用工备案汇总表》和备案工作总结报送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备案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措施,提高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和针对性。
  联系人:张鑫 65249813;
  传真:65236263。
  附件:1. 用工单位调整劳务派遣用工备案表
  2. 确定辅助性岗位履行民主程序情况报告表
  3. 用工单位调整劳务派遣用工备案行政建议书
  4. 用工单位调整劳务派遣用工备案汇总表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