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11 14:34: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5年10月21
生效日期:2015年05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沪府办发〔2015〕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切实提高本市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本市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用人单位要主动承担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的责任
  (一)各用人单位要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对因病致贫的特困职工给予必要的帮困救助。要继续将肾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等大病重病患者列为帮困救助的重点,并继续落实原有的各项帮困救助措施。
  (二)各用人单位要积极组织职工团体参加市总工会组织的“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和“特种重病互助保障计划,特别是要为尿毒症透析病人等重病职工一起投保,缓解职工大病医疗风险。
  (三)各用人单位要鼓励支持组建职工医疗互助互济组织,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帮助职工缓解自负医疗费的困难。
  (四)各用人单位要继续对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劳动模范等少数特殊人员实行原有的医疗照顾办法。
  (五)各用人单位要建立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制度,凡单位情况正常的,可以通过从单位经费、工会经费以及从工资总额中提取不超过2%等渠道筹措资金,设立职工医疗互助救助专项。

  二、民政部门要将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的全过程管理,督促有关用人单位落实互助救助措施,帮助特困人员获得各项社会救助。
  (二)对职工中的尿毒症透析病人、精神病人、癌症病人等大病患者已实施互助帮困,但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影响实际基本生活的,由民政部门给予医疗帮困救助。
  (三)对已得到有关帮困,但仍无力支付基本医疗费用的特困人员,由民政部门通过组织社会资金,参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要求,实施阶段临时性医疗救助。
  (四)对已通过各种途径、各方救助后仍极度困难的,由区、县民政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其实行医疗、药品、护理照顾等实物和劳务型的帮助。
  (五)由市民政局负责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的政策制订,区、县民政局负责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的总体安排和组织实施与协调。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所按照“一口上下的原则,负责职工医疗互助救助的受理、调查、初审、发放等具体事务。
  三、社会各方要共同关心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
  (一)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系统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的领导,明确主管领导,落实职能部门,组织筹措有关资金,用于对所属困难单位特殊困难职工的医疗互助救助。
  (二)各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服务效率,降低医疗成本,以比较低廉的价格提供优质的服务。要坚持合理收费,切实减轻患者负担。
  (三)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各类社会团体以及帮困基金,以各种形式参与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
  (四)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实行企业、民政、社会三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即企业尽责救助、民政组织救助和社会参与救助。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