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5年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11 22:28:00   浏览:

发文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年10月17
生效日期:2015年10月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津人社局发〔2015〕8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单位:
  为健全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体系,完善市场化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颁布2015年全市企业及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79号)要求,发布本市2015年住宿和餐饮业等七个行业的行业工资指导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及本市企业工资分配政策,参考我市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和就业状况,2015年本市部分行业的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分别为:住宿和餐饮业11%,批发和零售业8%,建筑业10.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3%,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2%,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8%。上述七个行业,行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下线分别为18%、3%。

  二、本市辖区内上述七个行业的企业,应依照行业工资指导线进行工资增长决策,建立和完善工资分配自我约束和激励机制,在加强人工成本管理的基础上,实现职工货币工资与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协调同步增长。其中:上年度平均工资在本行业企业平均水平以下的,应在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平均工资增幅;在本行业企业平均水平以上至3倍之间的,应在行业工资指导线下线至上线的区间内确定平均工资增幅;在本行业企业平均水平3倍及以上的,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得突破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不能按行业工资指导线安排平均工资增长的企业,应向职工说明原因。

  三、上述七个行业的企业与职工,应按照《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要求,依据行业工资指导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行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前已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如协议中约定的职工工资增幅未达到行业工资指导线要求,劳动关系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工资集体协议。
  规模较小、职工人数少的企业,应积极参加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依据行业工资指导线在工资集体协议中约定平均工资增幅。
  四、适用行业工资指导线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结合行业工资指导线执行情况,将职工收入增长作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五、企业应充分挖掘增资潜力,制定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办法、定员定额标准和绩效考核制度,确保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形成合理有序的内部分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