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11-11 23:28:00   浏览:

发文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年09月14
生效日期:2015年10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武人社发〔2015〕59号
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建设委员会:
  现将《武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9月14日
武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一、(目的依据)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使用和退还等工作,预防和及时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根据《武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6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责任部门)各区(含功能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监管的要求,负责收取所辖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
  四、(缴纳标准)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款总额的5‰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缴纳程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该项目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情况,对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相关手续(见附件1),同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报建设项目的有关情况(见附件2)。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后,应及时对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下达缴纳通知书(见附件3),依法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
  六、(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该项目发生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的处理。建筑业企业在该工程项目建设中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发生突发事件的,经农民工申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可从工资保证金中垫付农民工被拖欠、克扣的工资,并相应冲减该项目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冲减后,建设单位应在30日内补足。逾期不补足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处理。
  七、(退还)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可持相关部门开具的竣工验收证明(竣工备案证)和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分别出具的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核实,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本息全部返还给建设单位;其间发现承包环节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督促相关建筑业企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暂停退还手续直至妥善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八、(减缴)建设单位在缴纳新开工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前,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3年内所开发的建设项目未发生拖欠工资投诉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最高可减缴20%;4年内所开发的建设项目未发生拖欠工资投诉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最高可减缴40%;5年内所开发的建设项目未发生拖欠工资投诉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最高可减缴60%。减缴项目发生拖欠工资投诉或讨薪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在30日内补足减缴金额。逾期不补足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处理。
  九、(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信息公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含减缴)、使用、退还情况予以公布。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及时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记入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十一、本办法实施自2015年10月1日期施行。所有在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2015年12月31前主动补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已办理开工手续未缴纳工资保证金,合同约定剩余工期在1年以上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合同约定剩余工期不足1年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附件:1.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
2.通报函
3.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