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武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11-11 23:33:00 浏览:
发文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年09月02
生效日期:2015年09月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武人社办〔2015〕72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武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63号),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予遵照执行。
一、明确市、区职责
(一)市人社局职责
1、参与市人民政府建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办全市农民工工资支付重大案件,组织开展目标考核。
2、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商业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合作协议,协调、指导各区建立与专用账户管理系统连接的终端。
3、制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使用和退还的具体办法。
4、制定建设领域劳动合同简易文本样本,协调、指导全市推广使用。
(二)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责
1、参与区人民政府建立的统筹协调所辖区域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及时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矛盾。
2、按照属地监管的要求,负责对所辖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受理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处理农民工工资争议。
3、负责按照维稳工作“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妥善处置所辖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因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二、推进用工实名制管理
(一)建设领域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含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下同),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禁止用人单位允许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农民工进场施工,禁止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自然人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建设领域劳动合同应具备下列内容: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农民工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项目名称;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各执一份。
(三)用人单位应在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建立农民工名册和考勤制度。农民工名册应包括农民工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现住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工种、入场时间、离场时间、工资计发方式、工资标准等内容。考勤情况应由专人记录,在施工现场实时公示,并进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系统。
(四)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在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劳动合同、农民工名册交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备存。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安排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督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农民工名册及考勤制度。
(五)各区人社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农民工名册、考勤表等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各工种农民工总数的10%。抽查主要以资料比对、现场调查询问、察看证件等方式进行。对用人单位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未建立职工名册、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农民工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督促按月足额支付工资
(一)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谁承包、谁负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全面责任制和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直接责任制。
(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实行工资直发月结制度,并通过公示、夜校讲授、发放资料等方式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的内容应当包括: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安排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本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督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为农民工在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工资银行卡,建立农民工个人工资银行卡名册;于每月第2个工作日前在施工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明细表并交农民工签字确认,于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通过用人单位在商业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直接划拨到农民工的个人工资银行卡上。农民工个人工资银行卡名册、农民工工资明细表均应按规定及时交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备存。
(四)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结工作交结时,及时付清农民工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合同执行有争议、工程款被拖欠等合同纠纷为由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或者工资被拖欠为由怂恿、煽动农民工围堵马路和政府机关、聚众讨薪、恶意讨薪。
四、收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加强维权执法
(一)各区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并强化工资支付预警机制,通过与商业银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连接的终端,及时发现用人单位未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主动介入,依法查处到位。
(二)各区人社部门应依法及时受理农民工欠薪举报投诉。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规定处理。
(四)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行政处罚的,各区人社部门应及时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依法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