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失业监测补贴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11-12 12:32:00 浏览:
发文机关: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发布日期:2015年08月17
生效日期:2015年05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东人发〔2015〕48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失业监测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人力资源分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东人发〔2015〕42号),特制定了《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失业监测补贴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2015年8月17日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失业监测补贴试行办法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由东莞市人力资源部门推荐,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筛选的就业失业监测点(包括定点监测企业、定点监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监测点),按要求及时完成各项监测数据的填报且填报数据真实有效的,按每个监测点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监测补贴。
监测点必须在“广东省就业失业动态监测网上直报系统通过注册,按要求及时完成网上填报数据并且通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部门的审核。
二、申领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1.监测点营业证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监测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监测点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三、申领及核发补贴程序
1.由市就业管理办公室从“广东省就业失业动态监测网上直报系统导出符合申领补贴的监测点名单,并通知监测点于11月向所在地镇(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交上述所列材料。
2.符合申领补贴的监测点名单于12月上旬在“东莞市就业服务网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就业资金管理部门将就业失业监测补贴拨到监测点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四、其它要求
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规定申领补贴。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除追回补贴款外,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不得申领本项补贴。
五、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备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RLZYJ-201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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