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成都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16 21:38:00   浏览:

发文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年10月23
生效日期:2015年10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成人社发〔2015〕29号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成都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成都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和金融服务局,市社保局,市医保局,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川社险办〔2012〕15号)和《关于成都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的通知》(成人社发〔2015〕2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率浮动办法
  (一)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考核期内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支付给用人单位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简称支缴率),于当年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或向下浮动。
  (二)支缴率的考核期为上年4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每年浮动一次。
  (三)考核期内参保缴费不满12个月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当年不浮动。
  (四)根据《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考评工作流程〉的通知》(成安监〔2012〕127号)的规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用人单位,在达标有效期内经核定应上浮费率的,其费率不上浮,按基准费率缴费。
  二、费率浮动标准
  (一)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浮动标准为:(1)0≤支缴率≤100%,费率不浮动;(2)100%<支缴率≤150%,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3)支缴率>150%,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二)用人单位属二至八类行业的,浮动标准为:(1)支缴率为0,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2)0<支缴率≤60%,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3)60%<支缴率≤100%,费率不浮动;(4)100%<支缴率≤150%,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5)支缴率>150%,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三)浮动后的缴费费率不低于一类行业基准费率。
  三、不纳入用人单位费率浮动考核的适用范围
  (一)用人单位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其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支出;
  (二)用人单位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其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支出;
  (三)用人单位职工在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中受到伤害,其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支出;
  (四)用人单位工伤人员经康复确认后在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发生的康复治疗费用及住院伙食补助费支出;
  (五)用人单位2003年12月31日前的老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支出;
  (六)用人单位因依法改制、分立、合并、转让等原因发生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支出;
  (七)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工伤长期待遇支出(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