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6 10:37:00   浏览:

发文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2年12月06
生效日期:2012年12月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皖人社发[2012]56号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要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落实参保责任,做好预算安排。
  二、中央在皖和省属事业单位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