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11-16 22:18:00   浏览:

发文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年11月03
生效日期:2015年11月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苏人社发〔2015〕331号
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费率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保障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促进生育保险制度稳健运行,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就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以提高制度运行效能为导向,通过深化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引导各地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增强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我省生育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共济、责任分担原则。各设区的市在统一生育保险政策、待遇和管理的基础上,统筹调剂使用生育保险基金,明确各级政府的基金征缴、管理、补贴责任。
  2、市级预算、分级管理原则。设区的市统一编制基金预算,统一确定征缴费率,统一组织实施。市本级和各县(市)(以下简称各预算单位)在设区的市指导下,负责本地区生育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3、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科学设定生育保险费征缴费率,并实行动态调整,合理筹集和规范使用生育保险基金,控制基金风险,保障基金高效稳定运行。
  4、严格管理、依法推进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生育保险各项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推进生育保险工作。
  (三)主要目标: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建立符合省情的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制度,规范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完善基金预算管理,健全考核约束机制,构建风险防控管理体系,形成高效、规范的生育保险运行新机制。
  二、完善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管理
  (四)实现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41号)要求,在统一生育保险政策、待遇标准和经办管理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生育保险市级风险调剂金,实现各预算单位之间基金互助共济,统筹使用。各预算单位在使用市级风险调剂金后基金仍有缺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要求予以补足。有条件地区应积极探索生育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范围内统一管理和使用。
  (五)规范生育保险市级风险调剂金制度。要科学设定风险调剂金的规模,合理划分市级风险调剂金和政府的补助责任,形成互助共济与激励约束并重的基金管理机制。市级风险调剂金的筹集规模应当与统筹区域内各预算单位当期资金缺口总额和调剂金补助比例等因素挂钩,既要保证抗风险能力,又要防止资金大量结余。当预算单位完成预算收支计划,达到上级目标考核要求,仍出现资金缺口,而累计结余又不足支付时,市级风险调剂金应当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的补助比例应不低于80%。生育保险市级风险调剂金要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六)强化生育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各设区的市要按照《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的规定,统一编制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并通过预算实现设区的市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各预算单位在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的指导下,编制当地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上报报批后,由设区市统一编制并组织实施。实行风险调剂金制度的地区,预算单位预算内的收支缺口,通过市级风险调剂金和当地财政资金的补助,实现预算收支平衡。各预算单位要做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衔接,将应由政府承担的生育保险补助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安排。各地要强化基金预算管理,不断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公平性和准确性,保障生育保险基金平稳运行。
  三、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制度
  (七)加强生育保险基金运行监测。各地要加强生育保险运行风险管理,建立基金运行监测制度,定期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对短期和中期运行趋势做出预测,及时发现潜在风险,为生育保险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健全生育保险报表制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使统计能全面、科学和准确的反映生育保险运行情况。加强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研究,并将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等对生育保险未来收支的影响,纳入基金运行分析,防范因参保人员生育率变化、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等给基金运行带来的风险。
  (八)完善生育保险风险防控指标体系。各设区的市要将基金征缴收入和待遇支出的变化、累计结余的可释放水平和月平均支付水平等关键性指标作为监控的重点,及时发现运行风险。当设区的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出现当期赤字,且全市累计结余可释放水平(即全市累计结余/全市当期月平均赤字)不足15个月时,可上调生育保险费率;当设区的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当期结余,且全市累计结余超过15个月平均支付水平(即全市累计结余/全市当期月平均支出)时,可下调生育保险费率。当基金出现运行风险时,各设区的市应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启动费率调整程序。
  (九)规范生育保险费率形成机制。各设区的市应按照生育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集原则,以全市基金当期运行数据为依据,在保证全市基金当期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前提下,合理厘定生育保险费率,费率厘定的最小单位为0.05%。拟上调费率时,其测算的基金当期结余率(全市当期结余/全市当期收入)原则上不高于3%。各地要规范生育保险运行数据的采集工作,保证数据的全面、真实、准确,为科学、合理厘定生育保险费率提供数据支持。完善生育保险收支测算管理办法,提高费率厘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和稳定性。
  四、强化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
  (十)加强生育保险扩面征缴目标管理。各地要结合贯彻落实《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将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纳入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重点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参保工作,实现应保尽保。生育保险费应随同其他社会保险费一同征收,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律规定,认真做好生育保险费依法征收工作,不得擅自降低缴费基数、减轻或免除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义务,确保应收尽收。加强生育保险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工作目标管理,各地要将依法征收生育保险费、完成扩面征缴任务等情况,与申请使用市级风险调剂金挂钩。
  (十一)全面落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各地要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要求,完善生育保险政策,规范待遇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参保人员的待遇,切实保障职工生育保险的合法权益。要加大付费方式改革力度,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要按规定实行按单元、病种付费,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十二)严格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管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由省统一制定,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严格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管理,不得擅自更改和扩大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不得将应当由公共卫生、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公共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以及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严格执行江苏省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各地实际工作中涉及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政策需要调整的事项,应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评估的基础上,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由省按规定程序统一作出调整。
  五、积极稳步推进生育保险制度改革
  (十三)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是深化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构建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管理的重要性,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实施办法。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和费率调整工作。
  (十四)创新管理,稳步推进。实行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制度,对生育保险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调整工作思路,创新管理办法,适应生育保险管理工作新要求。各地要积极探索适应当地实际的生育保险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生育保险市级统筹、预算管理、风险防控、考核激励等制度,稳步推进生育保险制度改革。
  (十五)抓好落实,规范申报。各设区的市要加强对统筹区域内各预算单位生育保险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明确工作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各设区的市要根据本地区贯彻落实本意见各项要求和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提前做好调整生育保险费率申报的各项工作,保证费率调整工作有序运行。申报地区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费率调整申请的同时,应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提交本地区贯彻落实《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情况、出台的生育保险管理文件、近三年基金运行分析情况以及费率测算等材料。
  (十六)加强考核,强化监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加强对各地贯彻执行本意见情况的考核,并将各地贯彻落实《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完成生育保险扩面征缴任务、推进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规范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管理等情况,作为审核各地生育保险费率调整的依据之一。强化生育保险基金监督,有计划的对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开展专项检查,对基金收支、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生育保险基金安全、规范运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