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规定(讨论稿草稿)

发布时间:2015-11-17 17:29:00   浏览:

发文机关: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年10月26
生效日期:1970年01月01
时效性   :尚未生效
文号      :NULL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管辖,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市、辖市(区)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规定如下:
  一、常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1、注册登记在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外商投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除外;
  2、常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案件。
  二、各辖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案件。
  三、辖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本行政区域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辖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辖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
  注册在外市的企业,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常州的,由合同履行地的辖市区管辖。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不在同一辖市区的,由申请人先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受理。
  四、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由工商所属管区所在的辖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辖市区的,由申请人先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受理。
  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对已受理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六、 多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七、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八、 受移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九、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
  十、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将有权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指定由辖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也可以受理辖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